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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先打我,我还手打伤他犯法吗?

2017-12-26 LCC 办案人

之前辱母案发生的时候,在我的一个微信群里大家都在讨论这么个问题:

有人和我吵起来了,对方扬言要教训我先打了我一拳,我回了一拳,最后对方被我打成了轻伤,我这是正当防卫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大家都知道,法学院里都学过这个概念: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这是一道法学案例题,我想这可能是一道送分题了。侵害人先动得手,而且打完人也没有跑,根据生活常理,如果我不还手,他一定会继续不法侵害,也就是继续打我。因此我还手,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属于故意伤害罪。刑法之所以要规定正当防卫这样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就是为了对这些动不动就主动出手打人的行为进行预防。


但实务中,可以发现司法实践几乎很少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的正当防卫。可以去问问那些办了多年案子的承办人,故意伤害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寥寥无几。这样的行为基本都会被认定为相互殴打。最后对还击者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而那些先动手打人的人,结果却因为被还击受伤,反而不受刑事追究,成为了被害人。开始十几万、几十万的漫天要价,要求赔偿,否则不予谅解对方。最后先动手的坏人反而受益。


究其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过于注重伤害结果,轻视了案件起因对于案件定性的影响。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如果案件已经出现轻伤结果的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会引起申诉、闹访。于是,采取了“犯罪嫌疑人把对方打成了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思路。但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导致正当行使权利的一方被定罪,普通公民对面不法侵害时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曾经提审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先欺负他对其拳打脚踢,随后他一拳把对方打成了眼眶骨折,构成轻伤。他愤愤不平地问我:对方先打我的,难道我还不能还手?虽然当时我回答说:你可以选择逃离现场,再报警。但事实上,我也在想:假如是我自己遇到这种情况,我会怎么办?对方对我进行殴打,我却只能选择逃跑?


当然,实务中采取这样的做法必然是有其考虑的,为了避免正当防卫被滥用,而采取了这样保险的认定方法。避免出现不怀好意之人利用正当防卫制度达到恶意伤人却不负刑事责任的目的。


比如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属于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


总而言之,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对于案件起因的证据搜集和审查,注意定性分析。


                                                                                

往期推文:

《非典型故意杀人案(一)》

《一篇很污的案例分析》

《办案时你都被嫌疑人称呼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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