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咨法律速报|2017年第5期 总第118期
2017年第5期 总第118期 2017年5月10日
1.《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2.《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3.《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
新规简明目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
序号 | 法规名称 | 颁布/修改单位 | 颁布/修改 时间 | 实施时间 |
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7.04.24 | 2017.04.24 |
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7号――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4.17 | 2017.04.17 |
3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4.18 | 2017.10.01 |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8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4.18 | 2017.10.01 |
5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5.03 | 2017.10.01 |
6 |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5.04 | 2017.05.04 |
7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等 | 2017.04.26 | 2017.04.26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2017.04.20 | 2017.05.01 |
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2017.04.28 | 2017.07.01 |
其 他 | ||||
10 |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17.04.14 | 2017.05.22 |
11 | 关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与交易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17.04.10 | 2017.04.10 |
12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17.04.11 | 2017.04.11 |
13 |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17.05.05 | 2017.05.05 |
14 | 关于暂停未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公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2017.04.28 | 2017.04.28 |
15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2017.05.04 | 2017.05.04 |
新规简析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就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作出指导,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该《指导意见》自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指导方针。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党的领导、依法治企、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
3、主要目标。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4、主体权责。要从理顺出资人职责、加强董事会建设、激发经理层活力、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规范主体权责,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作用,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
5、组织实施。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分层有序实施、做好相互衔接,全面推动依法治企,有序推进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各项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7年5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该《试行办法》共7章, 53条,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试行办法》明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2、定义。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3、运营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
4、证券发行与转让。明确了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对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符合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的条件;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证券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5、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明确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及其审查义务,建立了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的登记、存管、结算的办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作了规定。
6、中介服务。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中介业务范围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建立合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7、市场自律。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8、监督管理。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市场禁入、诚信监管等作出了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
2017年4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通知》明确修改内容将于2017年5月22日起实施,2017年5月22日前达成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该《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修改了质押式回购收盘价的计算方式。上交所回购收盘价将由现在的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改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第4.1.3条修改为: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1)增加质押式回购开盘价和收盘价计算方法的相关条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修改债券回购购回价的计算公式
修改了回购的计息方式。将回购计息天数从现行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修改为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同时将全年计息天数从360天改为365天。
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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