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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咨法律速报|2017年第4期 总第117期

2017-05-23 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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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4期    总第117期   2017年4月10日


本期目录摘要

1.《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3.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2017/APRIL/


并购观察专栏

2016年9月8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避免了炒壳等破坏性行为对市场的伤害,促进了市场估值体系理性回归。2016年证监会核准的重组上市项目19单,比2015年下降49%。证监会明确表示将重点遏止“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引导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抑制“脱实向虚”。相关详情,请关注本期的并购观察专栏。

 提示 

《中咨法律速报》是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Zhongzi Law Office)编制的法律资讯,仅限于传送给本所客户、业内人士,未经本所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摘编等。本期适用于2017年4月10日前的法律资讯(2017年3月10日-2017年4月10日)。Vol.117, No.4,2017

首席观察员:张晓森

主  管:张晓森     编  辑:孙平  任升旗

邮  箱: 

电  话:010-66256415                                                                     

1

新规简明目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修改单位

颁布/修改

时间

实施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7.03.15

2017.10.01

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2017.03.22

2017.05.01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

2017.03.31

2018.01.01

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政部

2017.03.31

2018.01.01

5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财政部

2017.03.31

2018.01.01

其     他

6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03.17

2017.03.17

7

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03.17

2017.03.17

8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3.17

2017.03.17

9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3.27

2017.03.27

10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3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3.27

2017.03.27

11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7.03.27

2017.03.27

12

关于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7.03.17

2017.03.17

13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7.03.31

2017.03.31

14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及配套表格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7.03.22

2017.03.22

1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及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7.03.31

2017.04.05

2

新规简析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

2017年3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以下简称“《业务问答》”)。《业务问答》明确规范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内容不一致的行为,明确挂牌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不一致时的处理措施。《业务问答》自2017年3月27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理措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若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披露内容包括:

(1)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且更正时间不得晚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时间。若定期报告中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公告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2)更正后的定期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对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定期报告以及最近一期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3)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定期报告涉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更正文件涉及挂牌首次信息披露内容的,需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更正,并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如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披露文件更正,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


2、明确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其信息披露上的特殊要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其定期报告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对挂牌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临时报告。如无法同时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至披露之日。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2017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下简称“《问题解答》”)。《问题解答》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中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作出了明确规定。《问题解答》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的具体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明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的具体措施。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ambers.amac.org.cn)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此事项向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2017年3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业务指引》明确规范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有利于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支持非金融企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业务指引》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定义。《业务指引》明确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2、前置条件。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相关参与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3、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三)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4、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应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绿色贷款应是为绿色项目提供的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承诺将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绿色项目,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变更后的用途仍应符合《业务指引》的要求。

5、募集资金账户管理。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

6、绿色通道。鼓励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将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加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服务,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进行统一标识。

7、信息披露。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除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8、鼓励评估。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程度,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绿色项目发展及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跟踪评估,定期发布相关评估报告。

       9、鼓励融资工具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鼓励企业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创新产品。

并购观察专栏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效果

并购重组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方式,对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意义重大。证监会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极大地释放了市场活力,并购市场发展迅速。2016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总金额达2.39万亿。一大批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顶梁柱。

2016年,针对市场存在的壳资源炒作、壳公司股价扭曲、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受限等问题,证监会于同年9月8日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严格了重组上市(俗称借壳)认定标准,加大了对交易各方的市场约束,比如重组上市项目不允许配套融资,相关股东锁定期更长等。实践证明,办法的修订行之有效,避免了炒壳等破坏性行为对市场的伤害,促进了市场估值体系理性回归。2016年证监会核准的重组上市项目19单,比2015年下降49%。

由于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在政策上有较大差异,部分上市公司或交易对象规避的动机更为突出。最近在并购重组中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有的突击打散标的资产股权,有的刻意把大量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还有的通过定向锁价配套融资,来规避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进而逃避重组上市监管。对于此类情形,证监会依规认定其构成重组上市,目前,已有9单此类项目终止了重组。

此外,前段时间有4家涉及控制权变更且注入资产的重组方案相继被并购重组委否决。这些方案的共同特征是,向一方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时或随即向非关联的其他方“跨界”购买大体量资产,新购买的资产与原主业明显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由此,上市公司在很短时间内不仅变更了实际控制人,还对原主业作了重大调整,在控制权稳定、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比典型的重组上市更复杂多变,需要从严监管。

证监会明确表示今后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并购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规则,重点遏止“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严厉打击重组过程的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等行为,更好地引导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抑制“脱实向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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