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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咨法律速报|2017年第6期 总第119期

2017-06-13 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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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6期    总第119期   2017年6月10日

本期目录摘要

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3.《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

提示 

《中咨法律速报》是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Zhongzi Law Office)编制的法律资讯,仅限于传送给本所客户、业内人士,未经本所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摘编等。本期适用于2017年5月10日前的法律资讯(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10日)。Vol.118, No.5,2017

首席观察员:张晓森

主  管:张晓森     编  辑:孙平  任升旗

邮  箱:sunping@zhongzi.com.cn  

电  话:010-66256415

1

新规简明目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修改单位

颁布/修改

时间

实施时间

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05.26

2017.05.26

2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06.06

2017.10.01

3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政部

2017.05.10

2017.06.12

4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农业部

2017.05.31

2017.05.31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5.22

2017.05.22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5.22

2017.07.01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5.23

2017.08.01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06.06

2017.01.01

其   他

9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05.27

2017.05.27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5.12

2017.05.12

1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5.12

2017.05.12

12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5.12

2017.05.12

13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3号)(2017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5.12

2017.05.12

14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5.19

2017.05.19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5.27

2017.05.27

1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5.27

2017.05.27

2

新规简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2017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减持规定》在引导上市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规范、合理、有序减持,促进上市公司稳健经营、回报中小股东,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减持规定》自2017年5月26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减持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行为,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除外。

2、大股东不得减持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董监高不得减持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5、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比例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亦应符合前述的比例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合并计算。

6、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应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关于减持计划披露、减持比例限制等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则》关于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17年5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交所依据2017年5月26日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对《减持规定》的细化与完善,进一步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该《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27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的行为,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的行为;以及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行为。

2、集通过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比例限制。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符合前述减持比例限制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3、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比例限制。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限制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

5、董监高减持的限制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即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披露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7、严格减持罚则。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

2017年5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深交所根据相关法规及近年来的独立董事备案实践,修订了《备案办法》,以便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备案办法》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证上〔2011〕386号)同时废止。该《备案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进一步严格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一方面对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落实,如独立董事具有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情形视为具有不良记录。另一方面加强持续监管,对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明确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辞职,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2、增加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过往履职情况的关注和披露要求。针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过往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任职期间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在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等情形,要求提名人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3、在细化任职资格要求、更加关注过往履职情况的背景下,适当放宽了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资格证书的时间要求,并适度扩大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认定范围。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可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并购观察专栏

   并购重组审核速度加快

2017年6月1日至6月10日已有9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会,其中合纵科技、安洁科技、星网锐捷、沙隆达、新能泰山、健盛集团均获得无条件通过,京蓝科技、宁波东力获得有条件通过,而浙江东日的并购重组项目被否。此外,14日还有杰赛科技、浙大网新将上会,15日先导智能、金盾股份将上会。

根据统计,今年1至5月份并购重组上会公司总数分别为10家、6家、14家、11家、11家,每月平均上会数量为10家左右。6月份并购重组上会公司数,到6月15日将达到13家。今年1月份至6月份,并购重组上会公司数总体呈上升趋势。种种迹象显示,并购重组审核将提速。

2017年6月6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中投论坛中表示,继续深化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目前90%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已经无需证监会审批。去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这个新规旨在治理并购重组中的乱象,抑制各种形式的盲目跨界重组,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把新规落实到位,加大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多位投行人士表示,从目前来看,监管层对并购重组审核依然会较严,但审核速度将加快,毕竟并购重组有助于整合上市公司的优良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近期,关于放开并购重组的呼声较高。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晓求在首届(2017年度)中国金融教育发展论坛上表示:“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是其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没有这个功能,资本市场就没有生命力,也就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我们不可以把资本市场发展的重点放在IPO上,虽然IPO有它的某些现实性,但是资本市场的核心是并购,资本市场的规则重心是推动并购重组。”

经济学家宋清辉在2017年6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发布的重组新规完善了重组上市认定标准、配套监管措施,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旨在给炒壳降温,强化对重组上市的监管。不过,监管层对于并购重组仍是支持的,只要符合相关要求,相关公司仍会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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