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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易错点解析

《中国税务》 中国税务杂志社
2024-08-27




1.只有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才属于年度汇算范围,非居民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等不在范围内。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无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进行年度汇算。因此,需纳入年度汇算的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实际取得的四项劳动性所得,不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经营所得单独汇算,无须与综合所得合并。



2.单独计税的收入,比如股权激励收入,虽然是工资,却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的内容包括纳税年度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但不是所有的工资、薪金所得都需要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比如,股权激励收入。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只能单独计税。



3.居民个人和是否拥有中国国籍没有必然联系。


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提出“居民个人”的概念,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与是否拥有中国国籍没有必然联系。居民个人的界定主要是为了判断自然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4.只有在2019年发放的工资才是2019年度汇算的范围,而不是通常所说的“2019年工资”。


年度汇算针对的所得范围仅限于对应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比如2019年度汇算所得的范围,是2019年度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具体来说,就是自2019年1月1日零点到12月31日晚12点这一期间内,取得的需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的各项所得。

对取得所得时间的确认规则有两点需要注意: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即取得所得才有纳税义务,否则就不会产生纳税义务。相应的,2019年的所得指的就是在2019年这个区间内实际取得的应税所得。

(2)需要注意公司的工资所属月份和工资发放月份、预扣税款月份与申报解缴税款月份之间的关系。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个人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需要同时预扣税款,然后在次月15日内将这部分预扣税款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解缴。所以会出现两个月份公式:

①发放月份=预扣税款月份

②申报解缴税款月份=预扣税款月份+1

以工资为例,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可采取本月工资下月发的方式(1月工资,2月发放)和本月工资当月发放的方式(1月工资,1月发放)。无论企业的工资所属期是几月,税务机关只认发放月份为工资所属月份,即1月发放的为1月工资,在2月申报;2月发放的为2月工资,在3月申报。

它对于年度汇算的影响在于:

公司工资表中2019年12月的工资,如果当月发放,2020年1月申报解缴,就在2019年的年度汇算范围内;如果在2020年1月发放,2020年2月申报解缴,就不在2019年的年度汇算范围内。



5.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是否单独计税,纳税人拥有自主选择权。


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奖,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照特殊算法计算缴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可以根据整体收入情况进行合理筹划,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或者单独计税。如果并入综合所得,则和普通工资一样进行年度汇算;如果单独计税。则在年度汇算时不考虑年终奖收入。



 6.即使需要补税,也可能不用进行年度汇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即产生补税义务时,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但是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这两种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94号公告”)单独出台了豁免汇算义务的政策。在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和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这两种条件没有任何关系,满足两者中任一个条件即可享受年度汇算豁免政策。比如,汪小峰年收入50万元,但年度汇算应补税金额只有399元,就可以豁免年度汇算义务。再比如,宋大宝年收入11.9万元,但是年度汇算应补税金额为1000元,也可以豁免年度汇算义务。

(2)平时必须都依法预扣。2019年第94号公告对豁免政策进行规定时,特别明确,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因此,需补税却不用办理年度汇算以平时收入都已依法预扣预缴为前提,否则无法享受豁免政策。

(3)政策有效期只有两年。这两个豁免条件只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的年度汇算,并不是一个长期的规定。

(4)所谓的12万元和400元都包含本数。豁免政策条件的表述是两个“不超过”,年度综合所得收入等于12万元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等于400元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不用进行年度汇算。



7.即使需要退税,如果纳税人放弃,也不用进行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平时已预缴的税额如果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就会出现需要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但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纳税人觉得金额太低不值得自己去办理年度汇算,是可以放弃的。比如,纳税人平时预缴税款比已缴税款多1元钱,纳税人发现办理了年度汇算手续之后仅可以退回1元钱,可以放弃退税的权利。主动放弃退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也不会要求这些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汇算。



8.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仍然可以用正常申报流程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而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此举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简易、快速地获取退税,因此流程上相对正常申报流程更加简单,但它并非完全替代了正常申报流程,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者不愿意使用简易申报表,也可以使用正常申报流程办理年度汇算(用正常申报表,在6月30日之前办理)。



9.不要把收入和收入额进行混淆,可以豁免年度汇算的是“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简易申报的条件是“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


在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注意收入、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与区别,尤其是“收入”和“收入额”很容易混淆。三者关系如下表:

举例来说,章小怡取得工资,收入是1万元,收入额也是1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1万元,收入额是8000元(10000×0.8);取得稿酬,收入是1万元,收入额是5600元(10000×0.8×0.7)。

因此,对于综合所得来说,年收入≥年收入额。

可以豁免年度汇算的情形之一是“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此处的“年收入”不扣除任何项目。简易申报的条件之一是“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此处的“年收入额”是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金额。



10.如果员工要求符合条件的雇主代办年度汇算,雇主应当代办或辅导员工办理,不能置身事外。


为了减少年度汇算的整体社会成本,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办理年度汇算,特别增加了“雇主代办”的规则,即可以选择支付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其中,“连续性劳务报酬”仅指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佣金,与工资薪金类似。

如果员工要求符合条件的雇主代办年度汇算,雇主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提出要求,雇主不能置之不理,有代办或辅导员工办理的义务。其选择权在员工,而不在雇主。



11.“雇主代办”和自己办理年度汇算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地点根据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就是年度汇算地,两者是统一的。

在确定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时,如果选择“雇主代办”方式,则和自己办理方式规则不同。

(1)自己办理规则。

①有一处工资薪金收入的,为该处工资薪金对应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②有多处工资薪金收入的,可选择其中一处工资薪金对应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这里需要注意,多处工资薪金收入既可能是同时为两个雇主工作,也可能是年中换工作,一年中为不同的雇主工作。

③没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依照户口簿即可;经常居住地的判断,首先看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则按实际居住地。

(2)特殊的“雇主代办”规则。如果选择了由雇主代办,则年度汇算地点确认为代办雇主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此时不再适用上述的自己办理的规则。



12.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年度汇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是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而不是他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他人代办是指除“雇主代办”之外、委托他人代办,其实就是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法律上相当于纳税人自己办理,所以有两个实务要点:(1)必须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2)办理地点规则和纳税人自己办理的地点规则完全一致。



13.“雇主代办”中的“雇主”是指2019年的雇主,而不是2020年办理年度汇算时的雇主。


第一年的年度汇算在第二年办理,那么收入取得时间和年度汇算时间必然会出现时间上的错位。以2019年度汇算为例,2019年的年度汇算在2020年3月至6月办理,选择“雇主代办”,自然要确认是什么时候的雇主。比如,沈小腾2019年为雇主A工作,2020年跳槽为雇主B工作,在年度汇算的办理规则中,如果沈小腾提出代办要求,应当为他办理的雇主是前任雇主A,而不是现任雇主B,因为2020年办理的年度汇算针对的仅是2019年的所得,与2020年的所得没有关系,因此与2020年的雇主B也没有关系。之所以区分的这么清楚,就是因为两者在实务操作上区别很大:

(1)前任A是“应当办理”,现任B则没有此义务。

(2)如果让现任B代办,现任B也没有拒绝,那么他的身份就是一个普通的受托人,和涉税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区别,年度汇算地点的选择自然也不能适用自己所在地的规则,而是应该适用根据纳税人来判定的正常规则,也就是前任A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这样便会出现一个场景:现任B代纳税人在前任A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前任雇主不止A一个,而是有多个呢?比如,沈小腾2019年有雇主A、B、C3个,2020年为雇主D工作。这种情况会稍微复杂一点,但本质不变,因为年度汇算的地点选择规则是:如果纳税人有多个雇主,可以选择一处雇主所在地办理。沈小腾可以自由选择A、B、C任意一个雇主所在地办理,这种情况下,就要特别留意汇算地点的选择不要出错。




来源:《中国税务》2020年第4期;作者: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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