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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襄阳九部门联合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

襄阳广播电视台 襄阳播报 2021-04-13

有些开发商只接受全款买房,

拒绝公积金甚至商贷;

未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签订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

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

针对这些顽疾,

制定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

中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治理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7.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装修商品房的方式销售。

8.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9.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10.除公积金中心拒绝准入、房屋有抵押等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外,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2.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1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4.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16.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17.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18.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19.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20.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21.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宣传、中介等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物业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未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2.未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方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投诉电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账目等相关信息;

3.擅自占用、违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4.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5.未履行对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义务,未配合、监督维保单位;

6.以中断或者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7.未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

8.未建立、未落实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未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未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9.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

10.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

11.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未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未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卖房号;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来源:襄阳之声

襄阳广电全媒体:姚喻

责任编辑:姚城   校对:彭梦迪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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