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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隔离治疗将承担什么后果?抗疫期间,这些违法行为顶格处罚!

襄阳广播电视台 襄阳播报 2021-04-14






2月11日,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市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从严执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在查处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时,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当场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快办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要优先加快办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依法简化执法和听证程序,压缩办案时限,提高应当进行听证案件的罚款数额下限。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以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 等即时通讯账号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告知文书,可以采取电话、网络在线等方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可以在线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





襄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也于2月10日发布《关于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该通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隔离措施、留置观察和其他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如果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接受隔离、留置观察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像发热患者这类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密切接触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要主动报告,及时就医,接受治疗,自觉隔离,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负责。对于刻意瞒报、谎报疫情者,有关部门将依法严惩不贷。

来源:湖北日报、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外事组

襄阳广电全媒体编辑:张天泽

责任编辑:姚城、曾雄飞    校对:大华

审核:杨平、艾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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