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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高温天干农活猝死 雇主被判赔偿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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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

一村民在为雇主干农活时突然死亡,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判决雇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0万余元



案情回顾


邹某、邹某香系夫妻关系,两人与罗某系同村村民。

2022年,邹某、邹某香夫妇向本村村民承包了约300亩农田耕作。2022年7月26日,邹某、邹某香雇请罗某前去其承包的水田里扯秧和挑秧,双方口头约定工资100元/天

7月28日下午5:20左右,罗某在扯好秧后挑运秧苗过程中倒入田中死亡,当日气温30—40摄氏度。


此后,罗某家属及邹某、邹某香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双方对罗某系因中暑死亡无异议,邹某、邹某香向罗某家属支付了40000元后拒绝再赔付罗某的家属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新干法院一审认为,事发前,罗某系被告邹某、邹某香雇请为其承包的水田扯秧和挑秧,被告邹某、邹某香与罗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事发时罗某已67周岁,且当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属于高温红色预警天气,白天不宜持续室外裸露作业,罗某未充分考虑自身年龄、高温天气、自身身体状态等因素,亦未在被告方提醒时选择中途休息或采取有效降温等措施,致使死亡事件遗憾发生,其本人对自身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承担45%的次要责任。被告方作为劳务接受方,未充分考虑罗某年龄较大不宜持续在外劳动作业,亦未采取有效的降温防暑措施,被告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55%的主要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邹某、邹某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高温天气期间,

用人单位(雇主)应当根据

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

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

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

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

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

导致劳动者伤亡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者自身也要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工作中若有中暑症状,应及时就医。


来源:七琴法庭

编辑:谢园清

审核: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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