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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你一起谈谈法定继承与遗赠那些事.....
近日,伊犁州检察院受理一起遗产纠纷检察监督案,申请人王某就其养父王大某遗留下来的巨额遗产,与受遗赠人李某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案情……
王大某系上个世纪60年代上海支边青年,从遥远的上海只身来到新疆支援边疆建设,这一呆就是一辈子,王大某一直在新疆伊犁某市居住生活。
王大某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但终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后王大某一直未娶。王大某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为打发独居的寂寞,王大某收养王某为养女,并将王某的户籍落在自己的户口上,王某成年后一直在上海居住。
王大某祖上在上海留有老宅一处,后因机场建设,老宅被拆迁,王大某在上海市区获得两套房产的补偿。此外,王大某还在伊犁某市拥有住房一套,存款若干,总资产逾千万元。
2010年,王大某因病去世,为补偿患病期间干妹妹李某对其的照顾,王大某留下书面遗嘱,表明其在百年后,愿将其遗产留给李某,寥寥数字,拉开了千万遗产之争。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概念,法定继承和遗赠,其法律规定究竟如何?不要着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亦即非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最后,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哦!本案中,检察官审查后,如认定该案遗赠符合上述条件,将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否则,将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