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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你一起谈谈法定继承与遗赠那些事.....

2016-11-06 新疆检察
千万遗产引发的继承权之争
——检察官与你一起谈谈法定继承与遗赠那些事
人们一般都说“子继父产”,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检察官就一起巨额遗产纠纷案与大家一起谈谈法定继承与遗赠那些事!
近日,伊犁州检察院受理一起遗产纠纷检察监督案,申请人王某就其养父王大某遗留下来的巨额遗产,与受遗赠人李某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案情……
案情回放

王大某系上个世纪60年代上海支边青年,从遥远的上海只身来到新疆支援边疆建设,这一呆就是一辈子,王大某一直在新疆伊犁某市居住生活。


王大某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但终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后王大某一直未娶。王大某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为打发独居的寂寞,王大某收养王某为养女,并将王某的户籍落在自己的户口上,王某成年后一直在上海居住。


王大某祖上在上海留有老宅一处,后因机场建设,老宅被拆迁,王大某在上海市区获得两套房产的补偿。此外,王大某还在伊犁某市拥有住房一套,存款若干,总资产逾千万元。


2010年,王大某因病去世,为补偿患病期间干妹妹李某对其的照顾,王大某留下书面遗嘱,表明其在百年后,愿将其遗产留给李某,寥寥数字,拉开了千万遗产之争。


王大某去世后,王某与李某共同办理完王大某的丧葬事宜后,王某径直回上海,将两套房产办到自己名下,李某得知后,以王大某已将遗产赠送给其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系王大某的养女,与王大某相互间享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王大某的遗产享有合法的法定继承权。但王大某生前留有遗嘱,将其遗产遗赠给李某,并写下书面遗嘱,该遗嘱系王大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大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该遗嘱合法有效,判令王某将已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归还给李某。

检察官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概念,法定继承和遗赠,其法律规定究竟如何?不要着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亦即非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国家、集体,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检察官提醒
 1、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仅在无遗赠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2、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3、遗赠有效的条件:(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未亡。
最后,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哦!本案中,检察官审查后,如认定该案遗赠符合上述条件,将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否则,将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
小编说两句
孝敬父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也是我们流传已久的习俗,希望这些美德都能在我们身上源远流长。但对那些不孝顺父母,父母不愿将遗产留给儿女,愿意无偿赠与他人或国家、集体的行为,法律依法给予保护!
来源:伊犁州检察院民行处张鹏雁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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