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末位淘汰合法不?最高法给出意见啦!
家暴离婚,孩子应该判给谁?
因“考核不佳”被辞退,违法吗?
买房遭遇“一房多卖”,怎么办?
怎么办?怎么办?好糟心!
不捉急,这些问题有明确规定啦!
↓↓↓
近日,最高法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统一规范,为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提供了指导。内容很具体,细看需耐心~~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一、注重未成年人保护
关于抚养权
家庭暴力施暴方建议不判给其抚养权
关于探望权
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行使(须有利于其成长、尊重其意愿)
隔代探望应得到尊重,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关于财产保险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
——不愿意继续投保的,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关于人寿保险
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获得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末位淘汰”“竞争上岗”属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注:末位淘汰,工作单位制定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
房地产纠纷
1.一房多卖:先登记者得
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2.以房抵债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
①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
②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
③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按相关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侵权纠纷案件
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
①“医疗关系”怎么证明?
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来认定
②“受损害”怎么证明?
当事人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承担相应后果
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2.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关系:不冲突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我可以
①向用人单位申请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②要求侵权人赔偿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物权纠纷
1.农村房屋买卖: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按照国家政策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非试点地区:
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①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②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或赔偿的,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2.违法建筑纠纷:合理确定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
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予受理,由行政部门解决
但违法建筑致人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综合考虑各类因素,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法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效力、工程价款、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赔偿等问题作了明确。
文章源自 法制网 郑小琼 刘博晓
本期编辑 于澄 李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