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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才知挂靠“挂”不上劳动关系?又涨知识了

2017-06-02 新疆检察


  今年40岁的成超当了4年驾驶员后被辞退,没有社保、没有补偿金,其申请仲裁、诉至法院的主张都被驳回了

这到底是为什么?


 

上班4年

 

被辞退

 

       “2012年7月,我到乌鲁木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当驾驶员。”成超告诉记者,该运输公司是从事市际班车客运、货运代理等运输业务的企业,承运乌鲁木齐至某市道路旅客专线的运输业务。


  “2016年9月,我无故被公司辞退。”成超说:“我拿的是加盖运输公司公章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安全学习卡及安全行驶证明,参加运输公司每月组织的行车安全学习。”


  2016年10月,成超认为权益遭到侵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申请。成超不服,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运输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赔偿非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等。


  庭审中,成超向法院提供从业资格证、工作证、安全行驶证明、出车单及培训记录等,证实他属于运输公司员工。


  运输公司答辩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成超驾驶的车辆是许峰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运输公司的,运营方式是自负盈亏,运输公司仅收取车辆挂靠管理费,负责车辆及运营证年审、维护和驾驶员安全学习等,而成超由许峰自行雇佣管理,工资应由许峰承担。”


 

 挂靠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审理此案的法官毛博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毛博说,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受被告招聘,由被告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并发放报酬,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原告受聘、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事项均与被告有关联性。原告驾驶的车辆是由许峰购买挂靠在被告公司,被告提供的其与许峰签订的《车辆经营协议》约定许峰在缴纳车辆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协议期内车辆自主经营,自付盈亏,对外独立承担一切民事、经济刑事责任,并约定许峰挂靠的车辆自营,若聘用从业驾驶员,须事先告知被告,并与受聘者及被告签订协议备案,受聘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上岗。该《车辆经营协议》可以证实许峰与被告之间是挂靠关系,属于挂靠车主与原告自主经营行为,而被告每月收取挂靠服务管理费,原告取得的报酬即不是被告所安排,被告也未向原告发放过工资和要求原告上交车辆营运收入,原告不受被告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限制,工作时间亦不受被告的约束。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成立的主要特征。


   近日,乌市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成超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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