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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情”长得像“百岁山” 被告上法庭支付18万元和解

2017-11-06 经销商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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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市场上销售的“山水情”纯净水,因包装外形与“百岁山”矿泉水外观神似,“百岁山”所属公司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210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支付18万元,双方和解。

 

原告深圳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饮料公司)诉称,其系“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其特有包装、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2016年9月起,该公司发现由儋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饮料公司)生产的“山水情”天然饮用纯净水商品,在海南市场上销售,涉案商品使用的瓶体包装、包装箱装潢与“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使用的瓶体包装、包装箱装潢极为近似且容易混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儋州饮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瓶体和包装箱、赔偿各项损失210万元。

 

被告儋州饮料公司辩称,其于2005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获得“山水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含纯净水(饮料)。2015年5月,东源县某饮料厂将饮料瓶外观专利授权其使用,并经专利权人授权确认。2016年9月,其开始生产销售“山水情”天然饮用纯净水,包装为紫蓝色的塑料饮料瓶包装,瓶盖商标、瓶贴标识等都与“百岁山”不同。儋州饮料公司认为,其产品不存在引起商家和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法官多次前往被告厂房,了解案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在考虑到被告侵权恶意不明显后,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儋州饮料公司一次性向深圳饮料公司支付18万元,同意更改瓶贴形状和颜色,能够与原告产品明显区分,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案瓶体。至此,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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