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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整治教师有偿补课举重拳,明文规定可以阳光补课留余地

2017-02-23 兴化码头


撸起袖子加油干  “两大整治”出重拳


针对社会上时常出现的在职教师校外补课赚“外快”、住宿代伙“搭车”给学生作辅导等现象,市教育局近日再次重申,加大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和校外违规住宿代伙“两大整治”工作力度,对上述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制度。

    市教育局要求,严格执行《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修订稿)》,重点治理“私自组织办班补课大肆敛财”“明示或暗示学生补课敛财的行为”“本职工作不尽力,‘课上不讲课外讲’”“违反课程计划,提前授新课变相强迫学生补课”的行为。

    为此,市教育局成立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挂钩到城区重点学校,各学区区长负责本学区内中小学校专项治理工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挂钩蹲点到校,实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全覆盖”。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与市教育局签订落实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承诺书,并组织开展公开承诺活动,每一位在职教师与学校签订《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规定。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置有偿补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对实名举报提供实证的奖励3000元。市教育局和学校举报渠道在市内主要媒体公示。

    专项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经市教育局查实有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一律取消该校当年评优资格。一年内,因学校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实教师严重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修订稿)》给予校长相应的处分。

    学生校外住宿代伙综合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负责人共同参与。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基层学校及时排查、汇总学生校外住宿代伙基本情况,并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争取市乡两级财政支持,逐步完善食堂、宿舍等后勤设施,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住宿代伙需求,并宣传动员在校外住宿代伙学生主动回校住宿代伙,便于集中管理。校外住宿代伙学生及陪护人员信息采集率达100%,学生校外住宿代伙点登记率达100%,学生家长告知率100%,与学生家长校外住宿代伙安全责任书签订率100%。

    市公安局及消防大队负责对校外住宿代伙点开展治安及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到位,落实学生校外住宿代伙点业主安全管理责任,业主与派出所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状签订率达10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校外代伙点现场核查、发证,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代伙点要责令停业。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学生校外住宿代伙点卫生安全督查监控。市安监局负责指导住宿代伙点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指导实施。新闻媒体通过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大对学生在校外住宿代伙安全教育的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组织好本乡镇内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今后,学校、派出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紧密联系,形成整治合力,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行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一次校外住宿代伙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和学生被侵害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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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师为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受托代管(包括提供食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1.利用放学后、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2.违规在民办社会培训机构兼课、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

3.教师及直系亲属为本校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

4.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含直系亲属退休教师)或民办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

5.利用职务之便明示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第四条 学校对教师家庭住址、任教情况、联系方式等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动态更新;教师对其亲友子女及留守学生开展阳光辅导、补习每学期总数不超过3人(寒暑假总数不超过5人),接受亲友子女及留守学生住宿每学期总数不超过2人。对学生提供阳光辅导和接受学生住宿,需由教师事先向学校报告,经学校登记、审核、公示,教师本人及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凡学校或教育局查实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退出违规所得,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应处分。此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

2.调整工作岗位,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三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

3.调离原学校,在全市学校范围内重新安排岗位。

教师有整班集体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补课、打广告推销补课、“课内不讲课外讲”等行为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理;教师不执行备案制度,拒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参照前款处理。

    

第六条 已经被查处过的教师再次被查实有偿补课的,附加实行廉洁从教保证金制度。教师向教育局专户缴纳10000元至50000元廉洁从教保证金,在教育局和学校三年之内组织的回访中,如不再发生有偿补课行为,廉洁从教保证金全额退还教师本人,否则全部上缴指定财政专户,并依照规定第五条从重处理。

    

第七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与有偿补课的,先免职再按规定第五条处理;兴化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等参与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第五条处理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九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纪工委对学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全程监督。因学校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实有一起教师严重违规行为的,校长停职检查,查实两起以上教师严重违规行为的,免除校长职务。

    

第十条 市教育局聘请社区、媒体观察员,设立有偿补课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83242820,举报邮箱:xh83242820@163.com。同时,学校也须聘请相关社区人员作为监督员,并公布本校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市教育局对实名举报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所反映情况符合事实并能第一时间提供有效证据的,每件奖励举报人员3000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兴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校依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制定的《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有偿补课投诉渠道

举报电话:83242820

举报邮箱:xh83242820@163.com

 这份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堪称兴化史上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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