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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征缴工作相关事项的通告

2017-05-30 兴化码头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7〕20号)文件的规定,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将一改以往由各地残联录入计划、地税部门按计划征收的模式,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催报催缴。根据《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意见》(兴政办发〔2016〕75号)文件要求,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全面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由缴费人按规定按月自行申报。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残保金、工会经费征收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今年残保金、工会经费实施税式管理,实行税、费、金同征、同管、同查、同服务。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征缴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收机关:

残疾人保障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九条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工会经费:根据《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文件精神,明确工会经费自2016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我市从2016年8月1日起全面委托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征收比例:

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未建会单位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

三、申报缴纳时间:

残疾人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工会经费:按月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四、逾期未交责任:

残疾人保障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工会经费:《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残保金优惠: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2015年至2017年度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国家《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减免申报,并在申报的同时,自动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兴化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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