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 兴化房东房西注意了!全省出台出租房屋新规,重点都在这里......
注意了!
注意了!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啦!
满满的干货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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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所有人
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
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住房的,
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
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三十日内,
到租赁房屋所在地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
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
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
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
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三)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六)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
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
违者,由公安、建设(房产)、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
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
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
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通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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