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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融资实务(六)——融资项目的投后管理(下篇)暨信托贷款投后管理实操详解

何明亚 西政资本 2020-10-28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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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产融资实务(一)——项目融资需求甄别及融资评估

2. 地产融资实务(二)——融资方案设计与融资谈判要点

3. 地产融资实务(三)——机构内部流程、项目尽调及前期工作梳理

4. 地产融资实务(四)——项目融资上会尽调报告

5. 地产融资实务(五)——融资项目的投后管理(上)

6西政资本201907:土地招拍挂项目各阶段融资操作指引(23号文后)


目录 

六、合同审查及管理

(一)对交接前形成的合同的审查及管理

(二)对新增合同的审查及管理

七、工程监管管理

八、定期及风险预警监管报告管理

九、档案管理

十、基金退出管理

十一、实操对比:信托贷款的投后管理及业务操作要点

(一)信托放款条件及分期放款安排

(二)信托产品风控担保措施的落实(放款前置相关协议安排)

(三)投后监管方案及具体措施

(四)交易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事项

(五)投后例行工作

笔者按:


本公众号2019年6月21日发布的推文《地产融资实务(五)——融资项目的投后管理措施、实操要点及开发商需注意的事项(上篇)》重点介绍了西政投资集团旗下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地产项目投后管理时所涉及的投后管理前期准备、现场工作交接管理、印鉴管理、支出计划审查及支出管理、项目收入监管等内容,本文将承接前文,继续介绍投后管理中“合同审查及管理、工程监管管理、定期及风险预警监管报告管理、档案管理和基金退出管理”以及信托贷款投后管理实操方面的内容。

六、合同审查及管理

对合同审查及管理的目的在于进行项目动态成本控制。合同审查及管理包括现场监管人员对交接前形成的合同审查、管理以及现场监管人员对交接后原合同的履行以及新增合同的审查及管理两部分内容。

(一)对交接前形成的合同的审查及管理

笔者曾在《地产融资实务(五)——融资项目的投后管理措施、实操要点及开发商需注意的事项(上篇)》“投后管理前期准备”部分提及项目公司应向现场监管人员提交合同台账及相关合同。对于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项目公司提交的不在台账范围内的合同及其他具有重大风险的合同,基金委派的现场监管人员有权拒绝履行。同时,现场监管人员应监控前期已签署的合同的履行及变更情况。

(二)对新增合同的审查及管理

如项目公司拟签署新合同,现场监管人员应核实交易背景,判断该等需求的是否符合项目投资预算、现金流测算,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或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
现场监管人员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和工程进度定期跟踪并更新合同台账,每周对房地产项目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工程形象进度与建设计划以及资金支出计划的匹配情况、总分包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报量、工程结算情况,以便掌握项目真实进度。

七、工程监管管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士,或指派现场监管人员随时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进度与建设计划匹配程度和资金支出的匹配情况、总分包合同以及供应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报量、工程结算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管。现场监管人员应每周定期去现场查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并每月定期对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对相关建设合同的请款和支付情况。

比照施工计划,如果实际施工情况出现严重延误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基金公司投后管理部门应进行风险预警,并进行后续的持续跟踪。此外,如发现项目公司提供的招投标资料、工程量清单、报量及工程结算资料、合同等存在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等情形的,现场监管人员有权拒付相应款项。

八、定期及风险预警监管报告管理

基金委派的现场监管人员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定期报告和风险预警报告。一方面现场管理人员应通过周报和月报的方式向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汇报监管期间项目相关的日常事项,包括项目公司基本情况及近期的经营计划、工程施工进度、项目财务情况、项目公司请款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销售及回款情况等内容。

另一方面,在发生诸如成本控制严重超出预算、项目进度与计划相比差别较大、主要供应商或承包商发生变动、项目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非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或出现大比例销售退回、异常低价销售、套取房源后更名转卖等风险预警事件时,现场监管人员需及时向公司投后管理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九、档案管理

现场监管人员应做项目现场监管资料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印鉴使用登记及审批单等文件管理;制作合同台账,整理签署的合同;财务资料管理,包括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日常费用使用计划、项目建设总投预算和月度使用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的情况汇总;银行开户清单及各账户对账单原件;项目月度管理报告等文件档案的管理,并每月汇总至基金公司投后管理部门。

十、基金退出管理

通常而言,基金投资期届满前或约定的退出日前,项目公司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退出方案,并经基金管理人风控、投后管理部门、投决会等部门审核确定。

基金投资到期前,项目公司应将本金及收益按时、足额归集至基金托管账户,本金和收益按照“项目公司账户——基金托管户——基金募集户——基金投资人账户”的流程归还给基金投资人。基金资金到达托管户后,现场监管人员与项目公司共同办理印鉴、保险柜钥匙或密码等物品的移交手续。基金投资经理应及时协调基金公司投后管理部、现场监管人员及项目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基协及托管机构的要求在中基协AMBERS系统提交清算报告,进行基金清算。

完成基金投资退出后,现场管理人员、投资经理、投后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做好项目及基金资料的归档及工作总结。至此,基金投后管理工作完成

十一、实操对比:信托贷款的投后管理及业务操作要点

为便于论述,笔者以目前市场上的信托股权投资产品为例,详细说明信托投资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信托放款条件及分期放款安排

信托资金分期放款的,一般都需设置放款的前置条件,以满足“432”条件前的前期股权融资为例,假设分两期放款,首期放款的条件肯定要考虑项目公司已缴纳标的项目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并已签订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土地款及契税支付凭证等,首期放款的金额应同时考虑杠杆的设置要求,比如放款金额不超过总地价的65%或70%等比例(该比例设置跟项目总货值有关,比如西政资本操作的融资项目中有涉及政府回购物业的,则放款比例会有所下调)。第二期的放款要求比较高,前提肯定是已办理土地的抵押,而且必须是第一顺位抵押,然后就是建安成本投入的相关依据,另外第二期放款的金额也肯定得遵循杠杆的设置要求,比如放款金额不超过总建安成本的65%或70%等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从信托公司风控的角度来说,除了要求项目方正常提留、归集资金外,一般还会要求项目方另外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进入监管账户作为沉淀资金。
以下就放款时点的前置条件或工作安排作举例说明:
1.信托计划放款前或信托资金进入前,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应全部实缴到位。信托计划已取得项目公司对应比例股权(或目标股权)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剩余股权已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另外应确认信托计划入股条件不得劣于其他股东。
2.信托资金进入前,项目公司章程变更完毕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外应明确信托资金进入后的股东会审议事项及议事规则,董事会设置及议事规则(项目公司共设董事x名,信托计划委派x名董事,项目公司重大事项需经 2/3 及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放款前信托公司向项目公司派驻的董事及其他监管人员已正式履职。
3.项目公司其余股东以及项目合作开发建设涉及的相关权利方向信托计划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信托资金退出前原股东及相关权利方向项目公司行权的需经信托计划书面同意。

(二)信托产品风控担保措施的落实(放款前置相关协议安排)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股权投资或融资事项属公司经营层面的重大事项,因此信托公司取得交易对手有权决策机构出具同意其提供差额补足义务、抵/质押、保证担保等义务的有效决议肯定要设置为放款的前置条件,另外放款前信托计划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差额补足协议、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肯定需要先行签署完毕。另外为了避免出现公司僵局,很多信托公司会要求在股权质押协议中设置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无条件随同信托公司所持股权以同等条件一并转让的条款。
在具体的条款设置方面,一般需注意以下几个协议安排事项:
1.信托计划入股或信托资金进入项目公司前,项目公司所有的负债及或有负债均应由差补方(指项目公司股东或其所属集团,下同)承担且放弃对项目公司的追索权;
2.项目公司及差补人(指项目公司股东或其所属集团,下同)出具总投及项目开发节点承诺,非经信托公司审批不得变更,总投规模须与尽调报告基本一致,超出各节点承诺预算金额的部分由差补方以自有资金补足,若项目公司关键时间节点(五证取得节点)较尽调预期延期一定时间(比如1-2个月左右)仍未完成的,则信托公司有权要求提前结束信托计划并处置所持公司股权及抵质押物;
3.项目公司承诺预售证取得后项目累计销售回款金额较项目现金流测算表同一季度减少一定比例的(比如10%-15%左右)且各担保方未履行补足义务的,信托公司可行使降价销售权;
4.差补主体签署项目流动性补足承诺函,确保标的项目后续顺利开发建设,同时承诺信托计划结束前除信托公司书面同意外,不得要求项目公司归还前期已投入的股东借款及其他任何股东债权;
5.信托公司股权退出时如产生相应税费由差补人承担。这个条款虽然霸道且与真股投资的精神相背,但在对赌条款和民事意思自治的层面,该条款的设置不失为保障信托收益的好办法,当然这也可能会大幅度地拉高开发商要承担的资金成本。

(三)投后监管方案及具体措施

以下笔者根据西政财富中心的项目操作经验举例说明信托公司的常用投后监管措施:
1.设置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对项目公司实现共管的投后管理模式, 并要求全程驻场管理,全程共同管理项目公司的证、章、照。同时项目公司共设董事x名,信托计划委派x名董事,公司重大事项需经 2/3 及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2.信托公司对项目公司所有相关回款账户进行全封闭资金监管,项目公司预售回款资金(包括比如意向款、装修款、首付款、分期款等款项)账户预留信托公司印鉴,账户开通网银查询功能;涉及转账功能由信托公司保管复核U盾。
3.项目公司自有资金进入信托公司监管账户,使用时均需由信托公司审批,未经信托公司审核同意不得对外支付,并原则上应做到按进度投放使用。
4.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涉及信托公司配合解除全部或部分抵押权的,需先同比例偿付信托本息并经信托计划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解押登记,且在全部信托本息清偿前,信托公司监管权益不得做任何变更或弱化。
5.信托公司取得项目所在地建委认可的工程预算总额,并结合当地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制定销售资金提留方案,同时要求提留金额剔除建委要求的重点监管资金外足以覆盖信托本息,提留方面要求按月提留,提留资金无法达到现金流测算的提留金额的,差补人应予以补足,提留资金为沉淀资金,进入提留专户,该账户内资金仅能用于偿付信托本息,或者购买银行保本理财。
6.信托投后管理团队监督项目公司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土地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未能按照前述要求时限办妥抵押登记的,信托公司可提前结束信托计划并收取附加信托报酬,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各类税费由差补人承担。此外,除非经信托计划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以其持有资产(或者标的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为第三人新增抵押权。
7.信托计划对融资主体自有资金投入、成本支出、项目五证取得以及销售进度节点对照现金流量表设置对赌条款;未按要求投入自有资金的,信托公司有权要求提前结束信托计划。
8.到期归集管理:信托计划分期投放的,则各期信托资金到期前 1-3个月,需沉淀至到期资金的30%-80%之间,具体可以双方沟通;并且当销售进度达到 80%时,一般信托机构都会要求归还全部信托本息。
9.项目公司应在政府机构文件约定支付时间内支付相关成本、费用,未按要求缴纳的,视为项目公司违约,信托公司有权要求提前结束信托计划。
10.设置交叉违约条款。融资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各关联企业出现重大不利因素的,存在或可能存在违约情况的,信托公司有权要求提前结束信托计划,并要求差补人立即履行差补义务。

(四)交易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事项

1.信托计划被要求以认缴资金承担责任的,由差额补足人承担赔偿责任。
2.差额补足义务人应承诺一旦预分红模式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或因为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进行预分红导致信托计划被要求退回利润的,信托公司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提前支付未支付的信托本息,对信托计划需履行的退还利润等义务导致的损失由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赔偿。若在信托计划退出后,项目公司出现亏损或因任何原因发生要求股东返还预分红款项情形的,因此导致信托计划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
3.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不得将信托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不得用于支付或补充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应承诺保证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用款于项目开发建设合法合规,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投入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投后例行工作

目前信托机构的投后管理更多从当地市场情况、融资主体本身企业情况、操盘过程和资金监管等角度进行切入:(1)比如:保持对融资主体所涉交易对手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融资情况等的持续关注;实时跟进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和市场走势;标的项目土地开工及竣工时点是否按照原计划进行;后续开发进展、销售去化等情况;按照投后管理方案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用于标的项目开发建设及归还信托本息,防范项目风险。(2)设置严格的违约条款及对应的违约成本和代价:如标的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出现资金缺口且差补主体未及时履行流动性补足义务的,从而要求信托机构追加融资款的,要求就追加融资金额和之前的融资金额全部进行惩罚性收取报酬或者取得项目利润分成作为风险对价。(3)投后管理团队提前确认各信托利益分配节点资金到位情况。
以上信息仅为西政资本、西政财富团队业务实操的相关经验总结,欢迎有融资需求的朋友与我们沟通联系。

西政投资集团业务介绍


一、地产全产业链融资

1.拿地前融(土地款融资)

2.城市更新项目融资(含列入计划前的融资)

3.项目开发及经营类融资(含流贷、经营性物业、ABS类产品贷款)

4.保理或供应链融资
放款方式:西政系私募基金公司放款、银行委贷或信托通道等放款

二、财富管理

1.高净值客户服务:资产配置与税收筹划服务

2.理财师服务:销售产品定制与代理收款服务

3.机构服务:产品销售及金融外包服务

三、财税和跨境业务

1.地产收并购、金融产品设计及税收筹划服务

2.资金出入境及跨境投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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