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析(更新)
统借统还对于统借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来说,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使用借款方下属单位来说,是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转贷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要符合统借统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本文将统借统还系列文件梳理后进行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析。
一、文件梳理
(一)财税字〔200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简称7号文)
该文件出台背景是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由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首次提出: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不征收营业税。
要件:
1.贷款方:金融机构;
2.统借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
3.使用借款方: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4.资金流向:金融机构——统借方——下属单位;
5.限定条件: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6.涉及税种:营业税
(二) 国税发〔20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简称13号文)
要件:
1.贷款方:金融机构;
2.统借方: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
3.使用借款方: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
4.资金流向: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
5.限定条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财务公司与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拔借款。
6.涉及税种:营业税
13号文与7号文相比:
(1)明确了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下属企业收取贷款利息属于统借统贷;
(2)要求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3)“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而不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三)国税函〔2002〕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是统借统贷的第一个所得税文件,明确了集团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转贷利息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要件:
1.贷款方:金融机构;
2.统借方:集团公司;
3.使用借款方:所属企业
4.资金流向:金融机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5.限定条件: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集团公司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
6.涉及税种:所得税
(四)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简称31号文)。
要件:
1.贷款方:金融机构;
2.统借方: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
3.使用借款方: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4.资金流向: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5.限定条件: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借入方需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要求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
6.涉及税种:所得税
与7号文,13号文区别:
(1)房开企业的统借方增加了成员企业,即可以是成员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
(2)要求取得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
(3)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
(4)该文件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5)是统借统还的所得税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简称92号文)
要件:
1.贷款方:债券购买方;
2.统借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3.使用借款方: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4.资金流向: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5.限定条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6.涉及税种:营业税
92文是认可了统借统贷的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方式。
(六)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36号文)
该文件正式给统借统还下了定义,将统借统还业务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拨给下属单位,即借款在企业集团统筹;另一类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拨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即借款在财务公司统筹,集团或下属单位要用资金需另签合同。
要件:
1.贷款方: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2.统借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3.使用借款方: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
4.资金流向:分两种(1)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下属单位;(2)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
5.限定条件: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6.涉及税种: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
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需符合以下条件:
1.要有统借方与下属单位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
2.统借统还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3.如果资金是由财务公司分拨,应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4.统借方只能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不能是下属企业,如下属企业向银行借款拔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不属于统借统贷;
5.贷款方只能是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不能是非金融企业。
6.统借统贷的资金要实际到位,不能拔付后又回流到集团或财务公司。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统借统还的企业所得税总局文件只有两个:国税函〔2002〕837号 、国税发〔2009〕31号 文,根据这两个文件,贷款方并不包括债券购买方,小颖认为统借统贷所得税文件的定义是否能跟随营业税,增值税文件里的定义走,值得商榷。
根据这两个所得税文件,统借统贷利息税前列支需满足的条件有:
1.要有统借方与下属单位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
2.要有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
3.统借统还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4.下属单位已实际支付利息;
5.除房开企业外,统借方只能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不能是成员企业。
6.对房开企业要有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分摊合理利息的《利息分摊表》。
7.贷款方只能是金融机构,不能是非金融企业;
8.统借统贷的资金要实际到位,不能拔付后又回流到统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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