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缴等业务处理时,往往很难做到全面兼顾,视同销售在会计准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中差异也很大,稍不注意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由于篇幅的原因,昌尧讲税将带领大家逐一的领略一下,财务与税法的博大精深。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在会计核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缴纳中该如何处理?

业务案例

2017年10月1日,A公司委托B公司(A、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甲商品1000件,协议价100元/件,该商品实际成本60元/件,采取一次发货。假定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约定了两种情况:1、采用视同买断方式;2、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在增值税中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

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在企业所得税中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在会计准则中有何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四、“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方式,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销售并没有实现。

因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时无需作销售处理,只有当收到代销清单时,才作销售处理。

1、发出代销商品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虽然在增值税相关规定中,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也就是说,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与时点来确认,并非发出代销货物时就需要确认收入。

六、“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相关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企业所得税也无需作销售处理,只有实际销售发生,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时,才作销售处理。

来源:昌尧讲税 (ChangYao_JiangShui )    

作者:马昌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