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销经营区域的相关问题
作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卢颖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必须要获得由商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但仅有直销经营许可证还是不够的,因为根据第十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还需要设立省级分支机构,需要根据要求设立服务网点并完成商务部门的核查备案等条件。简单点说,就是还需要有经过批准的直销区域。
每一家直销企业,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开始,到具体开展直销经营活动,中间都有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路要走,并非一证走天下。本文我们先谈一下直销经营区域的问题。
未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和未获批直销区域同样会被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直销经营活动。
根据前述两个条款的规定,《直销管理条例》中对应是设置有具体罚则的。就第九条的“没有直销经营许可证”和第十条的“没有获批直销区域”两种行为相比而言,显然第九条的违法属性更为重要,但这两条对应的罚则却是同样的,即同为“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符合法规制定之初对直销行业发展的预期判断,但估计无法预期到互联网发展带给无店铺销售这种经营模式的巨大影响。17年过去了,无店铺销售模式借助着互联网的翅膀,几乎已经是无门槛地发展起来了。
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对企业经营活动地域限制的硬性规定多少显得有些无力。相比较企业异地经营这个老生常谈,常谈常新的话题,直销企业跨区经营的管理相对清晰一些。
直销企业在未完成直销服务网点核查备案的地区不得开展直销经营业务。
根据商务部2006年公布施行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而所谓直销经营业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定义,指的就是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业务模式。
因此,在未获批直销区域的地区,直销企业不允许有招募直销员、培训直销员、或者通过直销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该类行为将被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直销经营活动。
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直销企业,存在着不同情况的跨区经营行为。
直销是高门槛、严监管的行业,也是限制发展的行业。在2005年,想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就先要准备好实缴起步8000万的注册资本,还同时需要准备2000万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在直销发展之初,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和流程是相对复杂而漫长的,服务网点的设置要求和审批手续也属于限制直销行业发展的有效管控措施。直销企业不仅需要先拿证,再扩区,还要同步申请直销产品审批等。从监管部门角度出发,希望直销企业能从相对成熟的市场区域开始,慢慢成长,稳健发展。
在这个阶段,一些急于扩张的直销企业会在尚未核准直销区域的地区先行先试,可能是试探市场反应,亦或者想抢占市场先机。在2006年至2008年直销行业刚起步阶段,该类行为比较常见。随着监管部门日常管理和行政指导的深入开展,该类违规行为逐渐减少。
2019年之后,直销扩区的审批工作暂停。这对于一些已经拿到大部分直销区域的企业来说可能其影响相对是有限的,但对于一些近些年才拿到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就没那么乐观了。因此这几年,该类违规行为又逐渐开始出现。
但特殊的是这种出现,却未必是在笔者认为的不乐观的那些只有少数或极少数直销区域的企业,反而是更容易出现在发展相对成熟的直销企业中。究其原因,其实也不难理解。直销经营模式竞争力的下滑,新入场的直销企业掉头更容易,老牌直销企业的直销基础相对扎实,正所谓,船大调头难。业绩的持续下滑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压力,违规行为也容易出现。
其实,对于大部分直销企业本身就兼有直销业务和非直销业务的行业现状来看,该类违规行为还是可以很好地通过企业加强科学的管理措施来有效避免的。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加强合规管理,要坚持向前,也要坚持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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