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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袭警罪无法用妨害公务罪替代?这篇文章揭示了一些真相

2017-12-27 中国V能量

     前天发现一篇来源于“人民日报”的文章,题目叫《设立袭警罪是世界各国通例,并非对警察纵容》,对我国设立袭警罪的客观性、必要性、紧迫性提出了鲜明观点。


        关于“要不要设立袭警罪”这个话题,文章列举了两种截然不同意见:支持者表示,这有利于维护警察权威;反对者认为,没必要在法律规定上对警察进行“特殊照顾”。


        就本平台看,不知道认为没必要在法律规定上对警察进行“特殊照顾”的反对者他是不是办公室坐久了?如果是,那请走下基层看看一线执法警察面对的真实的执法环境是什么?了解一下戾气满棚的犯罪嫌疑人对抗法律、袭击人民警察到了何种暴力程度。


也许反对者们不想走进基层,那本平台就请他们看一看各地频发的一些真实的暴力袭警的画面:


据报道,2015年6月1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杨某 等32人携带钢钎、燃烧瓶等作案工具,乘车窜至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潘口乡的某绿松石采矿点欲实施盗窃,被民警及时发现。


民警通过喊话等方式制止无果后,鸣枪示警以震慑犯罪团伙,孰料该犯罪团伙非但没有丝毫的胆怯之意和罢手之意,杨某反而现场煽动同伙扔石头砸向民警,大喊“用石头砸死放枪的警察”“捉住警察绑到树上去”。最终该犯罪团伙被成功抓获,两名民警却负伤了。


这两名民警,只是全国公安队伍的普通一分子,却反映了广大公安干警执法面临的最普遍困局。现实生活中,民警的警服被撕扯、警帽被打飞、警车被砸烂、人身 遭遇暴力攻击、人格经受严重屈辱等情况在各地屡屡上演,甚至“打的就是警察”成为一些地方市井无赖的口头禅。特别是分析近年来抗法袭警案件,已经从单纯逃避或对抗执法处罚,演变为直接针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有目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袭击。


来自公安部的一组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2105名民警因公牺牲,22977名民警因公负伤;仅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有362名民警因公牺牲,4913名民警因公负伤。



        暴力袭警犯罪行为如此触目惊心,警察流血牺牲的场面令人不忍目睹! 而这仅仅是各地发生的暴力袭警犯罪的几个代表画面,大量的袭警暴力犯罪行为还在各地执法现场不断发生。


如果有人对这些触目惊心的暴力袭警犯罪行为仍然无动于衷,甚至觉得警察的牺牲是“天经地义”,那只能说明这些“反对者”们的冷血和无情。试想,一既冷血又无情的不管什么身份的人所持的反对意见,有几分值得采信?


   文章《设立袭警罪是世界各国通例,并非对警察纵容》中阐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定论,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不正是强调对暴力袭警犯罪从重打击的法益吗?



大家来看,如何“从重处罚”?本平台主张,要诠释“从重处罚”,必须在两个方面有所体现:一是体现在定性上 ;二是体现在量刑上。


如何在定性上体现“从重处罚”?很显然,“袭警罪”以“妨害公务罪”替代肯定没有体现出“从重处罚”的立法宗旨。


而《设立袭警罪是世界各国通例,并非对警察纵容》也谈到:警察在执行警务 活动时遭遇袭击,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妨碍公务,否则就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危害性,无法保障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权威性,无法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


不言而喻,以“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替代“袭警罪”,在定性上无法体现《刑法》“从重处罚”的立法宗旨和法益。


那么,再来看妨害公务罪的量刑。


我国目前处罚袭警行为的罪名依据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妨害公务罪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此罪的量刑明显过轻。


以“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替代“袭警罪”,在量刑上更是无法体现《刑法》“从重处罚”的立法宗旨和法益。


“我们一名派出所民警处理一起打架警情时,被6名犯罪嫌疑人群殴,导致头部被玻璃瓶砸破,耳朵被咬掉一块。后来6人中的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沈霞说。“与之相较,按照江苏省高院印发的定罪量刑标准,盗窃(没有前科)1万元以上的起刑点就是6个月。目前对袭警行为的量刑明显过轻,这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警察在执法实践中遭受暴力袭击的境况也让更多的正义之士看到了设立袭警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们认为,单独罪名设立“袭警罪”,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通例,保护执法并非纵容滥权。理论界、实务界多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规定完全符合社会形势需要、警察职业特点,有利于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




面对暴力袭警频频发生的执法环境,关于严惩袭警行为的呼声,早在2003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媒体刊登题为《35位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加 “袭警罪”条款》的消息。当时,35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认为,我国目前处罚袭警行为的罪名依据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罪的量刑明显过轻。单独设立“袭警罪”,可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自那以后,关于严惩袭警行为的呼声始终不断,来自社会各界的诸多人士都在引经据典、奔走呼号,阐述严惩袭警行为甚至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刘杰等人一直在为此鼓与呼。



必须明白一个事实,一个立法项目,从该项目立项到颁布实施,一般不经历个五年周期都很难完成。而一个袭警罪名从强烈呼吁至今已有十年的时间了,目前还没有到被列入立法计划这一步,任重而道远啊......这不能不引起重视和关注。

文:半江瑟瑟半江红 POLICE警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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