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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揭秘!为什么说袭警罪入《刑法》无可争辩?!

2018-02-11 中国V能量


案发


2016年1月25日18时,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彭某带领协警李某、被害人刘某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T2候机楼出发层执勤(执勤时间为当日18时至19时)。


民警彭某带领协警李某、被害人刘某走出交警岗亭执勤时,因民警彭某接到群众求助,便同协警李某返回岗亭处理群众求助,安排被害人刘某一人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T2候机楼出发层疏散交通。


当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在执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少辉驾驶湘A×××××白色长安牌小车在黄花机场出发层1号门附近停留,未即停即走,遂走到被告人陈少辉驾驶室一侧,要求其驶离。


被告人陈少辉见有交警靠近,为逃避处罚,便驾车驶离。为防止被车辆碾压,被害人刘某被迫抓住湘A×××××白色长安牌小车的左前车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陈少辉仍未停车,而是继续加速行驶,将挂在驾驶室车门上的被害人刘某拖行六十余米后,湘A×××××白色长安牌小车撞到高架桥北引桥南侧混凝土护墙,刘某摔落在高架桥路面受伤。被告人陈少辉驾车逃离现场。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小编半江瑟瑟半江红通过解读本案件,倒推袭警罪入刑的立法结果


1.为什么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少辉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公众号蓝衬衫们的观点是:原审判决认为的被害人刘某系协警,不具有独立执法权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害人刘某系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协警,虽不是民警编制,但根据岗位工作职责说明、排班表等书证,证人彭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案发时间段,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安排由民警彭某带领被害人刘某等两名协警,对机场候机楼维护交通秩序。


案发当时民警彭某带领另外一名协警处理突发事件,留下被害人刘某在现场继续维护交通秩序。被害人刘某的执法行为是带队民警执法的延续,是一个整体,具有执法的公务性和合法性,不能因为被害人刘某的协警身份而否定其执法行为的公务性。


而且,被害人刘某案发当时身着明显的交警制服,且正在机场进行维护交通秩序执法行为,被告人陈少辉应当可以识别判断其交警身份和正在执行公务。


对于在案发当时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人刘某未来得及出示证件,且不能因被害人刘某的协警身份,否定其执法行为的公务性,这正是原审法院判决对于本案定性的认识错误之处。也就是,本案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2.被告人陈少辉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协警刘某虽未列入正式民警编制,但却是在公安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交通管理职权,应认定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被害人刘某作为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协警,具有协助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在具体工作中,协助的方式有多种,不能要求时时处处都有正式民警在场。


案发当天,刘某是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在机场候机楼出发层执勤,管理交通,协警在整个出发层的工作都是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行为。且刘某对陈少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的地点是在1号门附近,离4号门附近的交警岗亭约200米左右,民警彭某当时正在交警岗亭处理群众求助,应当认为刘某的行为仍是在正式民警的指挥、监督下的协助执法行为,而不是单独执法行为。


并且,对于正在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协警不能及时制止,而要求报告正式民警前来处理也不符合情理。刘某未出示证件,是因事发突然,且案发时身着明显的交警制服,正在机场维护交通秩序,陈少辉应当可以识别并判断刘某的交警身份和正在执行公务,陈少辉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陈少辉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陈少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视频监控证明,陈少辉因违法载客害怕被处罚,见有交警上前而驾车加速驶离,并在明知刘某被车辆拖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驶致其轻伤,其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且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结果持放任的主观心态。


陈少辉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陈少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湖南长沙袭警案定性和法条适用上的两难,是全国各地此类妨害公务罪定性量刑的缩影,充分揭示一个事实:袭警罪入刑法无可争辩


本案定性妨害公务罪,不是故意伤害罪!

本案定性妨害公务罪,不是故意伤害罪!

本案定性妨害公务罪,不是故意伤害罪!



妨害公务罪的最高量刑期限为三年。本公众号蓝衬衫们的小编半江瑟瑟半江红,看过太多遭遇暴力袭警牺牲的战友。依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定罪意见,这一类严重袭警犯罪案件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既然如此,从犯罪事实、证据、妨害公务犯罪主观故意等方面分析,对那些拖行警察致死的、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司机,应当如何量刑?对那些妨害公务罪致死人民警察的犯罪如何审判?


三年刑期到顶了!是吧?套用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那些拖死、致死警察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司机,只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这个三年量刑结果符合罪责刑一致原则吗?


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那怎么办?怎么办?问你们呢!那些反对袭警罪入刑的专家们!


上海备受关注的闵行交警茆盛泉被拖行致死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在全国影响巨大的暴力袭警致死人民警察的严重妨害公务犯罪,为什么不是以妨害公务罪定性?明明是妨害公务罪却为什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因为袭警罪没有单独罪名入刑,因为妨害公务罪最高三年的刑期承载不起人民警察茆盛泉牺牲的悲壮!



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其实,中国没有袭警罪这个罪名,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根本就不是能与孙浩杰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量刑相匹配的定罪依据。


如果袭警罪以单独罪名入刑法了,并且增加死刑的判决,依据暴力袭击依法执法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的原则,实现犯罪行为罪责刑的一致,杀害闵行交警茆盛泉的犯罪嫌疑人孙浩杰,应当被判处死刑而不是无期徒刑!


湖南长沙暴力袭警致伤协警的判例说明,袭警罪入刑,无可争辩。


文:半江瑟瑟半江红  来源:蓝衬衫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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