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前期统计,台州市使用满15年以上的住宅电梯有1883台,其中配置率低、运行故障率高和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有190台。
近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台《台州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并同财政、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台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细则》。
今年全市要完成住宅老旧电梯更新100台以上,至2027年完成更新400台以上。
更新范围
更新方式
分为更新、改造、大修3种方式。
更新指拆除原有电梯,重新安装新电梯的活动;
改造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大修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由具有电梯监督检验资质的机构安全评估后确定。但无论哪种更新方式,都遵循“业主主导、政府引导、依法合规、多方支持”的原则。
更新费用
包括电梯安全评估、拆除、购置、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及委托电梯检验、工程审价的费用。
居民业主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可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共同出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2024年6月1日起,政府对市区范围内非单一产权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按照每台4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实施更换的最高不超过8万元/台,实施改造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实施大修的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其中政府补助资金市财政承担20%,其余由各区、台州湾新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参照市区补助标准自行制定。
未经具有电梯监督检验资质或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或未按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建议结论实施更新的费用不予补助。
财政补助流程
申请和实施
申请主体为该单元、幢或住宅小区内同意电梯更新的相关业主。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申请人或代理人向属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
(一)安全评估。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委托具有电梯监督检验资质或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开展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照《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根据电梯实际运行使用情况提出一般修理、大修、改造、更新等四类整改建议。
(二)意见征求。对于经安全评估,需要更新的住宅老旧电梯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安全评估报告对相关业主进行初步意见征求,统一电梯更新意愿,形成初步的统一意见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施工方案。
(三)方案确定。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初步意见征求基础上,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的结论,建议更新的,须确定招标方案或采购方案,启动相关流程,由参与投标或响应采购的电梯更新单位编制详细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施工方案,包括电梯(或部件)拆除方案,新的电梯(或部件)品牌、型号、规格、配置及费用、施工周期等内容;建议改造、大修的,应委托原电梯企业提供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规定组织所在单元居民对老旧电梯更新事项进行征求意见,并经相关业主表决同意。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表决结果应当由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业主公布。施工方案须经电梯更新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应当委托电梯生产制造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电梯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经表决同意的更新方案进行施工。
(五)竣工验收。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竣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或代理人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竣工验收完成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出具工程审价报告。
(六)使用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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