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针对媒体报道的“有游客在圆明园攀爬遗址”情况,北京海淀警方通报,申某某等3名违法行为人已被海淀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3月12日,“圆明园遗址公园”微信公号发布《关于游客攀爬圆明园遗址文物处置情况的通报》。
针对3月8日游客在圆明园遗址公园翻越护栏、禁爬遗址文物的行为,园区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在现场进行了劝阻和教育。事发后,管理处开展了相关遗址文物的检查,经评估,相关文物未受到损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事人员依法行政拘留,管理处已将涉事人员列入不受欢迎名单,禁止进入圆明园游览。(此前报道:圆明园:已报警!)
别让不文明行为“煞风景”
2016年5月,《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除了上述处罚外,有些旅游不文明行为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例如,损毁、破文物古迹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2021年7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一批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3例在北京八达岭长城刻画城砖行为被列入。根据《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某林、李某荣、苏某芳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录期限为3年,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
据了解,自《办法》发布以来,截至2021年7月共有38人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办法》的实施对旅游不文明行为起到了教育和震慑作用。
文明旅游,
从自身做起,
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
不要让自己的不文明行为,
“煞”了美丽的风景。
来源:封面新闻、@平安北京海淀、@圆明园遗址公园、文旅部网站等
编辑:幸婉茵、谭梦娜
编审:周麒麟、杨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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