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军改以来,新出的军人军属福利待遇

2017-12-01 三剑客 A老兵之家A

这是今天传来的好消息。

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水路系统推行军人依法优先出行工作措施。以后坐船也优先了。这是自全国民航、铁路系统开展军人依法优先之后的又一个拥军暖心之举。

所以,今天剑客发一期梳理吧,主要梳理军改以来,新出哪些军人军属福利待遇。便于大家查阅和收藏,去掉了一些空话套话,内容只放干货。



NO.1 最新军人休假探亲规定



一、休假探亲计划

军官休假探亲按年度实行计划管理,探亲假统一纳入年休假计划。军官年休假假期和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执行,当年享受的探亲假假期长于年休假假期的,年休假假期按探亲假假期执行。

(一)军官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一般不超过2次,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军队院校军官,以及满1个学年以上的军官学员,年休假计划安排在寒假、暑假,其中勤务部(分)队军官休假计划由所在院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应当保证军官按计划休满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满假的,休假天数不得少于军官当年应休天数的60%,其中两地分居军官不得少于80%;且单位年度军官休满假率(休满假率=单位休满年休假军官数÷单位实有军官总数×100%)不得少于70%,其中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地区部队不得少于90%,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或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部队不得少于50%。

二、军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军官年休假以外假期的休假天数,按下列办法计入或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

(一)事假。军官请事假每次超过1个工作日以上的,请假天数从年休假假期中扣除,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假期的视同为休满假。

(二)病假。军官请病假天数,服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不满10年的,累计60天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的,累计90天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累计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假期。请病假天数分别累计超过上述天数三分之二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减半。因战伤、公伤住院或病休天数,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

(三)公休假日。军官年休假假期,包括休假期间的双休日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调休的双休日。

(四)疗养假。军官当年保健疗养天数从年休假假期中扣除,康复疗养天数计入病假天数。特勤疗养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寒假、暑假。军队院校军官,以及满1个学年以上的军官学员,寒假、暑假休假天数计入年休假假期,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假期的,视为休满假。

(六)婚假、产假、护理假。军官休婚假、产假、护理假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军官请事假、病假、疗养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按军队现行年休假审批权限和规定办理。

三、士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与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士官年休假天数不得少于本人当年应休天数的70%,各单位年度士官休满假率不得少于90%。

四、未休假经济补偿计发

军官、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不得超出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或不发放、少发放。

个人未休假经济补偿计领金额=(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数。其中: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未休假天数,师级(局级、专业技术6级,下同)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当年应休天数的40%,军级(专业技术4级、5级)军官不得超过30%,副战区级(专业技术3级)以上军官不得超过20%,士官不得超过30%;在上述比例之内的,按实际未休假天数计算。



NO.2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



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

这次出台的政策明确,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人员范围,包括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士官,与军人生活待遇保障范围和公积金贷款范围相一致,有利于保持军队现行政策之间相衔接。

计息本金与利率,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挂账资金,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历年累计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当年新增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计息利率,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国家政策规定完全一致,有利于保持军地政策之间的相统一。

计息施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对军人公积金账户累计挂账金额和当年新增归集金额计息。计算截止时间,军队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停发工资当月;军队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支取住房公积金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当月。年度结息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年度结息后,应当将所计利息连同本金一并结转下年度,实行挂账管理,待本人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连同利息一并结算。



NO.3中转住宿和伙食补助费计算



探亲路费由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构成。从2014年1月起,提高探亲路费计发标准,将探亲路费中的“交通费”调整为“交通补助费”,“中转住宿费”调整为“中转住宿补助费”。

一、中转住宿补助费。

从部队驻地到探亲地点有直达火车或长途汽车的,一律不计发中转住宿费;没有直达火车或长途汽车、必须中转且住宿的,往返各计发1天住宿费。驻地在新疆、西藏、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和驻特类、一类、二类岛屿,以及驻荒漠戈壁牧区林区距最近县城100公里以上部队的人员,从驻地到最近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因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转且住宿的,由财务部门从严掌握,可往返各计发1天住宿费。根据《关于调整军队探亲中转住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探亲中转住宿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350元。

二、途中伙食补助费。

驻地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及驻西藏地区部队的干部、士官探亲,从驻地到最近的火车站(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从驻地到最近机场)往返途中和供给制学员探亲途中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在途天数,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计发。往返在途时间按天累计计算后,剩余时间不足1天的可按1天的标准计发。

三、来队家属的探亲路费。

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有关证明由部队按季度集中发放。其中:家属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家属无工作的,由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边海防部队官兵来队探亲子女,不满18周岁且符合购买车船票条件的,其探亲路费按来队家属的一半计发。



NO.4军人军属有关保险制度



“目前,军队共建立实行了12个保险项目,与军队人员和军人家属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以下10项:”

一、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伤亡军人总体补偿水平,从2012年7月1日起,实行了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制度,在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基础上,区别岗位风险大小再给予一份附加保险金,并对病故军人给予保险补偿。

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军人职业年金制度

为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从2012年7月1日起,实行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这项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建立了军人职业年金制度,军人服役期间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建立个人账户,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去向,一次性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为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师职以下干部和士官服役期间在享受免费医疗基础上,个人按规定缴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退役时国家给予一次性补助。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发给本人。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

为保障退役军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从2012年7月1日起,实行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明确退役官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后与其在地方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交给本人。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五、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

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待遇及保险关系衔接问题,实行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军队按部队驻地边远艰苦程度,每月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随军配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他们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每月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按12%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每月按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军人配偶在就业、军人退役随迁或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军队人员及军人家属交通意外保险办法

为体现对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特殊照顾,从2013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2016年对这个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在,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军队文职人员、军队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乘坐民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给予一次性交通意外保险金。军队人员及军人家属交通意外保险金,由军队人员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残疾等级评定和交通事故认定等相关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核后,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个人。

七、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办法

为充分依托社会资源,解决小远散单位人员看病难的问题,从2013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优惠方案,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部队自愿为本单位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投保,发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的,由保险公司每年按规定的限额给予门诊看病、住院治疗,以及大病保险赔偿。另外,每人每年还可以报销一定的体检费用。

八、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为适应军队用人制度改革,保障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从2006年6月起,实行了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明确文职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政策,聘用单位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源:三剑客




转载请注明“老兵之家”公众号


版权声明 | 本文来源三剑客,商业请授权。

■ 来微博互动:老兵之家心系军营,这里记录一代军人故事,需要真诚,真实感人的人物,新闻背后的故事。欢迎原创。

■ 信使君私人微信:ZhouLin7677777

■ 荐稿: Zhoulinlinwz2@163.com


编辑:李娜  美术:雷小峰  总编:周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