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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中国船舶登记发展进行时——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 郭业玲 赵翠云

2017-05-12 郭业玲 赵翠云 航运评论
航运评论
HangYunPingLun

我国远洋运输船队总运力在世界商船船队中的排名一直保持在前五位,中国的航运大国地位毋庸置疑。然而,悬挂外国旗的中资船舶吨位却超过50%,这对中国航运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将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近年来我国针对船舶登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吸引方便旗船回归。本文理了近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船舶登记政策发展脉络,同时将现阶段政策与新加坡、香港船舶登记制度进行横向对比,指出我国船舶登记管理需要在国际视域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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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船舶登记发展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实施的造买船低息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关税、货载保留等政策使我国船队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根据Clarksons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十年间,我国船舶登记总艘数增长了71.45%,船舶登记载重吨位增长了142.62%(见图1),我国成为世界排名第三大船舶所有国(见图2)

  然而,我国“外籍化”船舶吨位占船舶总吨位的比重超过50%,致使我国不是“真正”的船主和船舶受益所有权所在地[1]。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对这些船舶的实际控制力和紧急情况下的运力调整能力,不利于提升我国国际海上运输保障能力,也不利于保障国家经济和战略安全;由于船籍与船务相关商业利益的捆绑,将使我国丧失吸引海外船东开拓船务生意以及其他相关行业如船舶代理公司、船舶保险公司、海事仲裁、海损理算、公证公估、航运组织和会计师行等带来的生意和潜在商机。同时,中资外籍船队伍的扩大也不利于我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权,“外籍化”船舶的适航性和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可能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带来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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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船舶登记政策的发展

  船舶是流动的国土,拥有一支具有足够规模、结构合理和有较强竞争实力的现代化的五星旗船队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战略意义。

为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船舶登记制度,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船舶登记制度(见表1),吸引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这些政策分别从船舶登记主体适用范围登记地的选择登记程序的规范办理流程的优化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试点等方面进行优化,不断完善船舶登记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底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着力从解决船舶登记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出发,对标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的成功经验,对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进行创新,进一步完善了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并有望今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中资外籍船舶的回归,将有利于其拓展业务范围,中国籍船舶既可以从事国际运输,又可以开展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业务,在经营调配上更为灵活。悬挂方便旗的船舶不能享受我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和其它海运国家所签订的优惠协定,在遇到紧急情况和产生纠纷时,不能得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及时支持和帮助,易使国家、企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中资方便旗船的回归既是政策之导向,也将是船东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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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中国与新加坡、香港船舶登记制度比较

尽管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在不断发展,但与新加坡、香港等开放登记国相比,我们在吸引方便旗船回归方面仍有一些政策空间。2016年,香港和新加坡船舶登记吨位在世界船队排名中分别位于第四和第五位。

香港和新加坡在船舶登记的发展得益于其在经营管理上拥有极具吸引力的税收制度严格的监管制度,并针对船舶登记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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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十分重视保持国际船舶注册地的优势和高质量的注册形象,2007年正式推出船舶吨位年费优惠减免计划,2013年出台的船旗国品质管理(FSQC),不仅鼓励了船东前往注册的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强化了船东对船舶的管理,使得香港旗船舶在全球港口国滞留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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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新加坡针对大规模的船东及船舶经营队伍的获准国际航运企业(AIS)计划,合资格公司的航运收入将获准享有10年的免税待遇;适用于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货运代理、国际物流等企业的获准航运物流(ASL)计划,合资格的公司可享受至少10%的优惠税率;针对从事船舶、集装箱租赁业务的公司、基金、信托或合伙组织的海事融资奖励(MFI)计划,对符合资格的从事船舶、集装箱租赁业务的公司、基金、信托或合伙组织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获得5年的税收优惠;为支持中小型航运企业境外建造船舶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需求的国际融资(IF)计划,可获得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提供80%的贷款担保等。

通过横向对比中国与新加坡、香港的船舶登记制度(见表2),两地在船舶登记注册程序手续、登记效率、融资渠道、外籍船员雇佣以及船级社入籍管理等方面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而我国现行的船舶登记制度,虽取消了船舶登记费用并实施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免税政策,进一步放宽了船舶登记地的选择与船龄等限制因素,但仍需在这些方面向香港和新加坡学习。



未来,我国要吸引更多的“外籍化”船舶回国登记,要在涉及航运发展的税收、船舶融资方式、船舶抵押/保险/交易等营商环境、航运发展监督管理、海事法律体系等方面综合施策。


[1]  “船舶受益所有权所在地”:来源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官网《2014海运评述》


作者:郭业玲 赵翠云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 航运中心建设研究室

联系电话:021-6585385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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