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时期法官释法系列丨这些,侵犯你的权利吗?
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均带来极大冲击,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在全民战“疫”的同时,相关法律问题亦广受关注。徐州中院在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整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给予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应对疫情、合法维权。
侵权篇
“这些,侵犯你的权利吗?”
1、疫情期间,公交公司禁止未佩戴口罩者乘车,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2、有关组织发布的公民姓名、住址信息、行踪信息,侵犯隐私权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有关部门或医疗机构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控举措要求,依法采集、公布相关人员等信息,不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但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故意泄露公民隐私或利用疫情恶意侵害特定对象名誉,侵权人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3、隔离治疗期间,医疗机构未能向患者告知治疗过程或效果,侵犯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吗?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对正在发生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必要情况下强制行使救护和诊疗措施。同时鉴于新冠疫情的紧急态势以及当前对新冠病毒的认知和医疗水平的限制,部分患者的病情发展变化迅猛,医疗机构未能及时向患者告知治疗过程或效果,一般不构成对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侵犯。
4、医疗机构未征得新冠肺炎患者或近亲属意见即采取紧急治疗措施,构成侵权吗?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故不构成侵权。
5、 对医生、医院进行谩骂、吵闹,你知道后果吗?
6、因疫情防控需要被采取隔离措施,侵害你的权利吗?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人员等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因此不构成侵权。
7、公民被感染,传染者构成侵权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的情况下仍未按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导致他人感染的,属于侵权。
8、雇员受雇主指派,在劳务中被感染,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雇主要求雇员从事的劳务活动具有风险性(深入疫区等)、防护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则雇主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雇员感染系第三人违法传播,依据《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可以选择向该第三人或者雇主请求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向该第三人追偿。
9、私自在道路上挖坑设阻,你知道后果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地下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在道路上挖坑设阻造成他人损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篇
疫情下,你的权利怎么保护?
10、已经成立的合同,疫情发生后,商家要求提价,怎么办?
11、已预定的口罩、消毒用品,商家迟迟不发货是否违约?
视情而定。如非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商家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如商家因政府征用、调配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则属于免责事由,不承担违约责任。
12、购买到假冒伪劣的防疫用品,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明知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而向消费者销售的,消费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经营者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其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如假冒伪劣防疫用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3、受商家“防病毒”宣传,购买了并无此功效的商品或服务,怎么办?
14、疫情来袭,旅游计划泡汤,能否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
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消费者,由此产生的安全措施费用和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分担。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也可拨打12301国家旅游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作者介绍
高艳华
徐州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
王夏
徐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宗正
徐州中院民四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