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4月1日。
提交意见地址: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68673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琐,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差距,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不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修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
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即发有关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企业征求意见会,赴上海、江苏、云南、湖北、辽宁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草案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在修改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
草案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第三十二条)
(二)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第十二条);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第十三条)。二是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四条);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五条)。三是修改、完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第三十四条);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第三十五条)。
(三)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为了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草案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第十六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第十七条)。二是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第十九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第二十条);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第二十二条)。二是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第二十四条)。三是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二十五条)。
(来源:全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