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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政策了解了么?海曙办税服务厅网点都在这啦

海曙发布 2019-05-05


在2018年即将过去的时刻,

个税,成为了近期热词!

日前,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从明天起,

也就是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啦!



为确保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新政顺利实施,海曙区税务局细化方案,逐项落实,做好宣传培训辅导,以及个人所得税APP的推广工作。


据统计,海曙区在2019年1月6日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共有182户,纳税人11068人,目前全部完成培训辅导;在1月6日后发放工资的单位共有6167户,纳税人12万人,截止12月28日已辅导5489户,占比88%,共计涉及纳税人 110562人,占比92%。下步,海曙区税务局将继续扩大宣传,并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式向辖区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开展辅导工作,确保个税辅导和宣传产品推送覆盖面达到100%。




在此附上海曙区设有个税业务专窗的办税服务厅网点,以方便大家办理和咨询个税业务↓↓(点击查看大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自《办法》印发以来,大家对之纷纷进行探讨。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官方权威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留存资料: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关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扣除标准:1.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由本人扣除。但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留存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主体: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留存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四、关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

第一档: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每月1500元。

第二档:除第一档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每月1100元。

第三档:除第一档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每月800元。

扣除主体: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留存资料: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五、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标准: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主体: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留存资料: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温馨提醒


除了上述政策解读,税务部门也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事项作了专门的提醒。

1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2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按申报渠道分别处理。


记者:周唯轶 通讯员:徐王健 周波

编辑:邬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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