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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 增幅达56.3%

海曙发布 2022-03-20


“现在每月能领到1600多块了,比刚申请时多了500多块,市里的政策可真是及时雨!”日前,集士港镇湖山村村民、区特困人员赵伟海收到了每个月的“生活费”。不久前,宁波市出台《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海曙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至1602元,位居全市前列,较原标准提高了56.3%。调整后的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有关条件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海曙区现有城乡特困人员205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批通过后,政府将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你问我答



什么是特困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有哪些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如何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

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就供养方式、个人不动产处置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救助供养协议。

批准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批准后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记者:吴乔璐 通讯员:应航琪

编辑:邬盈蓓 姚苏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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