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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年度案例出炉!涉及直播带货、个人信息保护…

海曙发布 2022-03-18


今年以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充分发挥法制、办案工作协同性,在稽查执法活动中深入宣贯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做好案件质量检查基础上,海曙区市场监管局通过“以案释法”昭示典型,努力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众”普法效果,促使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切实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基层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10月25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行政处罚领域普法“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类型多样,涉及商标侵权制假、入网信息虚假、转供电价格违法、直播带货虚假广告、个人信息保护、虚假商业宣传、日常消费侵权等多种类型,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普法意义。”海曙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1

宁波市海曙某模具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明:当事人事先购入吊卡、塑料包装袋等材料,在未经“無印良品”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擅自生产制作了一批载有该商标的沐浴用品,包含沐浴刷22822个、沐浴球70个、起泡网4800个和肥皂盒93个,违法经营额合计97374元。

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标识,并罚款243435元的行政处罚。


2

宁波海曙某餐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仅从事外卖餐饮服务的主体,已在“饿了么”平台注册店铺。2021年3月21日,当事人通过中介冒用他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平台内个人身份认证,以提交虚假资质证件的方式在“饿了么”平台上增设了一家外卖店铺。

当事人已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于2018年开始接管海曙区某楼盘项目,与其服务的4户商家签订用电协议,约定电费收取标准。当事人将转供电环节的变压器设备损耗、线路损耗等,以服务费名义加到属政府定价的电费中进行收取,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转供电向4户商家多收电费157671.15元。案发后,当事人作出整改,将多收价款全部清退。

当事人已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4

宁波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明: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某店铺内通过直播对外销售某品牌服饰和配饰。在该场直播过程中,抖音直播页面上标注了“全场抽免单”等广告字样,而实际上现场并没有免单的抽奖活动。该场直播总计成交金额为6903.9元,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5

宁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某楼盘销售业务,于2020年9月26日开始在售楼处内使用人脸抓拍系统,主要用于自动采集、存储到访售楼处人员的人脸信息,通过系统自动区分消费者来源是否属中介分销渠道。其间,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事先确认来访消费者是否同意被采集人脸信息,至案发时该系统已累计抓取97813条人脸识别数据。案发后,当事人拆除了人脸抓拍摄像头。

当事人已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6

宁波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5日起在海曙区内开展车辆鉴定服务,并在其价目表上标示“宁波某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收费标准”“车辆鉴定”等宣传字样。据证实,当事人并非该司法鉴定中心的授权、外派、加盟单位,两者没有任何关系。案发后,当事人将该价目表取下。

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7

宁波市海曙某商务宾馆消费侵权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自2021年4月起开展门头宣传“龙虾98元三斤 免费品尝”的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当事人在后厨将其烹饪好的龙虾放满一特定盆后便视作龙虾重量基本为三斤,但未进行精确计量,龙虾实际重量无法确认,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已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消费欺诈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8

宁波某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案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亲自审核批准签字,另3份检验报告对应的检测操作行为均不符合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其违法所得共计1270元。

当事人已构成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以及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及1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2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头罚款,罚没款合计116270元的行政处罚。


9

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经查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工作场所、生产设备、环境条件及人员配备等基本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他人公司购入一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自己作为这些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送检,取得了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随后通过网上申报资料并经审批,于2021年5月18日取得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直至首次后置现场审查,当事人仍不具备许可项目的基本生产条件,后该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

当事人已构成企业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宁波海曙某门诊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中医诊疗业务,使用一款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属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中医理疗过程中的辅助治疗。至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在诊室中使用13台已过期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4290元。

当事人已构成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2021年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励彤  通讯员:夏静 徐昊编辑 一审:应铮二审:邬盈蓓  三审:崔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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