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八条严管”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携带、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海曙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为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域。具体包括:鼓楼街道、江厦街道、月湖街道、南门街道、西门街道、白云街道、望春街道、段塘街道、石碶街道(部分)、高桥镇(部分)、古林镇(部分)、集士港镇(部分)、横街镇(部分)。
二、严禁在海曙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以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严处。
三、严禁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严处。
四、严禁非法携带、邮寄、储存、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一律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不听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一律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严处。
六、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其服务对象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庆典、殡葬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一律依法予以严处。
七、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查获的烟花爆竹,一律进行溯源调查。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属于不良信息的,一律提请记入信用档案。
特此通告。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2022年1月1日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编辑 一审:应铮二审:邬盈蓓 三审:李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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