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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男生强奸17岁女孩,检方调解下“冰释前嫌”,男生赔偿8万后重返校园……


河南平顶山鲁山检察院披露了一则案件。

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出于关注未成年被害人与嫌疑人成长的考虑,检方对两人进行了疏导,还把双方父母叫到一起,希望双方能以一切都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先。最终,在检方调解下,小赵的父亲赔偿对方8万元,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

未检科检察官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此事披露以后,引发网友巨大争议。

有网友质疑检察院“和稀泥”,鼓励花钱买刑,纵容恶性犯罪。

有网友吐槽“检察院成了强奸犯的庇护所”。

也有网友愤怒地说:这强奸的不是17岁少女,而是中国法律!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那两摞钱,让人感觉坐在国徽下面的不是检察官,而是一个不懂法的老鸨……

那么,初中生强奸17岁女孩,检察官介入调解强奸罪合适吗?检察官的做法是否有问题?法律界人士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

本案适用刑事和解以及和解方式都值得商榷

 

本案中检察官的诸多做法体现了对未年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司法为民、人性化办案的新理念,但适用刑事和解以及和解方式都值得商榷。

做得不错的地方有及时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很快心理平静,促成当事人及家属间化开心结、赔偿和谅解。

但适用刑事和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强奸罪是重罪,最低刑也是3年以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8种重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强奸罪即在其列。该案中的嫌疑人小赵已满16周岁,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罪均负刑事责任,即不会因年龄问题而不负刑事责任。重罪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两类案件能适用刑事和解:一是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例如家庭矛盾、邻里矛盾引起的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等,强奸绝不是这一类。二是过失犯罪案件几乎都可以和解,包括失火罪、各种肇事罪、各种事故罪、但公职人员失职性渎职犯罪不在此列,强奸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当然不在此列。应当说明的是,刑事司法改革,绝不允许某个检察院对基本刑事制度进行创新,而必须由国家统筹安排。这涉及你权与法治之重大问题。

再者,本案即使能够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值得商榷。因为依法律规定,检察阶段的刑事和解,应由检察官主持并制作协议书,而不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主持和制作调解书,检察机关不能只是撮合机构。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公众对本条新闻信息可能有误读,认为刑事和解是刑事结案方式,该强奸案就这样了了。非也!从本案变逮捕为取保候审来看,还有刑事强制措施,即表示这个案子并未因刑事和解而终结。这是因为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只是为进一步处理案件提供了一定条件——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阶段的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虽起诉但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例如因属于未成年犯以及认罪态度好、被害人谅解,建议减轻判处1年以下有期并适用缓刑。这才是最终处理结果。

我认为,本案最终很可能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待该未成年在考验期经受住了考验,最终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结案程序。

 

资深刑事律师梁雅丽:

强奸罪属于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

 

强奸罪属于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该案件一经调查核实并取得相应证据,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而不能主导案件双方进行和解,因此,该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而且极易给社会造成误导,以为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犯罪,可以赔钱就能免除刑事责任,该案应立即予以纠正。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刑事和解制度,是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引入的一项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我们一定要看清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这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类是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绝大多数。

由此可见,强奸犯罪并不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这就意味着强奸刑事犯罪必须公诉,不可以调解,即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

 

北京于伏海律师:

检察官的怜惜之情会伤害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

 

强奸罪绝不适合调解或者和解。

检察官的说法是为了两个孩子成长。我理解的是,如果十六岁的未成年孩子被法院判刑,那这个孩子的一生就毁了,那是多么可惜啊。检察官出于怜惜之情,说服了受害女生,做通了受害女生家长的工作,动员他们签订和解赔偿协议。

但是,检察官的怜惜之情会伤害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会制造一个很坏的榜样,会让更多的人看到强奸他人也是不用坐牢的,只要说服被害人及其家属,就可以拿钱了事,而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确实越来越多了。

一旦拿钱能将有罪变无罪,将重罪变轻罪,那整个社会就将成为一个弱肉强食的社会,一个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社会。因此,本案,看似怜惜了一个犯了罪的孩子,实则伤害了无数的孩子,不管是男孩子还是女孩子都是受害者。男孩子通过本案,看到了强奸不用坐牢,那就可能会去侵犯女孩子,所以,男孩子和女孩子都是受害者。


本案,犯罪不用受刑事惩罚,检察官却佛心滥用,这一做法,比一百部日本Av对孩子的身心伤害都大。淫秽录像或许只是激发了少年的性冲动,而强奸他人不用坐牢则让这种性冲动有了助燃剂。因此,奉劝当地办案人员切勿开这样的恶劣先河。

检察院只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才可以建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注意,是建议,一般来说,主要是针对过失犯罪建议和解,也可能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属于轻伤害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建议和解。

强奸罪,起刑就是三年,虽然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在适用调解程序的时候,应当不考虑减轻处罚的情况,只要是法定刑三年以上的,就不得适用调解程序。

因此,本案,检察官无权调解。检察官的职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刑事起诉,不管什么案件都要调解,这是权力滥用。


本案必须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强奸罪是重罪,十六岁的孩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必须为自己的重罪接受法庭审判,通过审判教育更多的孩子,绝不能通过所谓的和解制造恶劣的标杆,给全社会释放一个花钱买罪的高度可能性,让全社会的女生处在潜在的不安中,让无数的家庭为自己的未成年女孩子操碎了心。



来源:@江苏身边事、腾讯问答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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