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 2022年起,这些医保新政策与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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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2021年12月3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2021年国家医保目录。本次调整,共计74种药品新增进入目录,11种药品被调出目录。从谈判情况看,67种目录外独家药品谈判成功,平均降价61.71%。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为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保障谈判药品落地方面,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于4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机制(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
执行《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2月,《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58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突出了坚持“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总量控制、动态平衡、布局合理”的原则。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者的职责和关系。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包括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条件、材料要求,专家抽取、组织评估、谈判协商,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坚持依法依规、节约政府公共资源、集中高效的原则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准入工作。明确了“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即可申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等要求,简化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缩短医疗机构等待时间,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效率。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支付、集中采购、医药价格等政策。依据《江西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时报送医疗保障结算清单等信息,报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接受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完善经办流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强化协议管理等。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提出协议变更、续约、中止和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形。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进行监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等。
第七章附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的制定完善和施行时间等。
执行《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2月,《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突出坚持“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总量控制、动态平衡、布局合理”的原则。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零售药店三者的职责和关系。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包括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范围、条件、材料要求,专家抽取、组织评估、谈判协商,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坚持依法依规、节约政府公共资源、集中高效的原则进行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估准入工作。明确了“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可以申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等要求,简化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缩短零售药店等待时间,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效率。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医保支付和遵守价格等政策,鼓励参与集采。做好处方审核和处方药管理,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药信息,配合医保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完善经办流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等。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提出协议变更、续约、中止和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形,列举了不受理变更申请的条款,为避免定点零售药店借信息变更之名倒卖定点资格,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时发生变更的,或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评估准入。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包括对协议申请、评估、谈判协商、履行和解除等过程的监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的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约、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等。
第七章附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的制定完善和施行时间等。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编辑:张辉;责编:郑杰;监制:罗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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