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寿宁检察不起诉前督促修复生态林地,守护绿水青山
习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推进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寿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责任承担与认罪认罚从宽衔接机制。近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过程中,督促犯罪嫌疑人完成生态异地补偿修复责任,让荒芜的林地再披新绿,并根据案件情节及生态修复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督促生态修复全过程
2月5日|召开听证,实地考察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就犯罪嫌疑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的意见。听证员表示,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建议通过异地修复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次日,案件承办人即前往芹洋村天堂山实地考察拟异地修复荒地。
2月26日|沟通协调,签订协议
经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林业局沟通协调,犯罪嫌疑人与芹洋林业工作站签订《异地补植生态修复协议》,约定由犯罪嫌疑人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芹洋村天堂山11亩荒地的生态修复义务。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林业局依法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月17日至22日|抢抓农时,补植复绿
犯罪嫌疑人在村委及村民的帮助下,按照协议约定,调运1年生以上的枫香、木荷苗,按设计规范要求完成11亩荒地造林。
3月23日|再临荒山,查验效果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世福及芹洋乡林业站站长吴森贵前往芹洋乡天堂山调查核实树苗种植情况。
4月17日|作不起诉决定,现场宣告
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两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补植复绿前后对比
补植复绿前
补植复绿后
目前,芹洋乡天堂山荒地已经种植1500余株枫香、木荷。今后三年,被不起诉人将对种植林木进行抚育,确保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也将继续跟踪监督该案补植复绿效果。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办案中不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 提升工作实效,守护寿宁青山绿水,诠释寿宁检察担当。
小知识
生态损害修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来源:寿宁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