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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离任检察人员的一封信


致离任检察人员的一封信


各位尊敬的离任检察人员:

您好!

感谢您在过往岁月里为宁德检察事业做出的贡献,感谢您在离开检察工作岗位以来,对检察工作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当前,宁德市检察机关正在按照中央和上级部署,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重大行动,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全市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来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确保完成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进一步提振检察干警精气神、树立宁德市检察机关新形象。

此次教育整顿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和问题导向,实行开门纳谏、开门整顿,分为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集中整治“顽瘴痼疾”(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问题),全面正风肃纪、反腐强警,着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宁德、法治宁德贡献检察力量。

本次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的顽瘴痼疾,不仅涉及政法机关在职人员,同时包括离任人员。在此向各位离任检察人员发出以下倡议:

带头示范,自觉做教育整顿的拥护者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政法队伍深刻的自我革命,是践行司法为民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希望各位离任检察人员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坚持率先垂范,心系宁德检察事业,深刻认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助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扎实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自查自纠,自觉做教育整顿的参与者。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深入激发自查自纠内力,推动查纠整改取得实效。希望各位离任检察人员熟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要求,对标对表,认真自查,切实做到“五不”:一不违规经商办企业;二不违规参股借贷;三不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接受委托充当“法律顾问”,不在原任职辖区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四不充当司法掮客,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违规牵线搭桥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违反任何回避制度。若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请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

提供违纪违法线索,自觉做教育整顿的监督者。开门整顿是推动教育整顿不断深入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勇气,来一次全方位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大体检。希望各位离任检察人员着眼群众“急难愁盼”具体问题,聚焦破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检察办案、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为进一步改进检察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案件质效、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保障宁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新时代检察铁军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相信在全市检察干警及离任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打好这场刀刃向内、刮骨疗伤、铁腕治警、正风肃纪的攻坚战,锻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宁德检察铁军,坚决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使命新任务,以优异的成绩、崭新的面貌迎接党的百年华诞。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检察人员离任后从业限制规定摘录】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前款所称原任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机关报告从业情况。原所在机关应当同时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对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作出认定。

省级以上具有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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