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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 宁德首例以袭警罪提起公诉案宣判


以案说法、以法断案。宁德检察微信公众号“拍案说法”栏目立足本市办理的典型案例,为您还原案情、释法说理,引领大家走进法治世界。本期为您带来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宁德市检察机关首例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因不满警察传唤朋友,俩朋友出于“义气”,竟采用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受伤。近日,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某、黄某乙袭警案,经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宁德市检察机关首例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2日凌晨,黄某甲与朋友叶某某、黄某乙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某餐饮店吃夜宵。酒过三巡后,黄某甲因琐事与同在该店消费的一名客人发生争执,后该餐饮店老板报警。接警后,民警林某某及辅警黄某丙、蔡某某立即赶赴现场,并依规对黄某甲进行传唤。见黄某甲将被民警带走,“义气”的叶某某、黄某乙竟采取搂抱、抓扯、推搡等方式阻碍林某某等人执行公务。在林某某控制黄某乙时,被黄某乙用脚踢踹腿部。经鉴定,民警林某某右口角外侧可见皮肤肿胀,其伤情属轻微伤。


1月2日,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0日,黄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3月1日,蕉城区检察院以袭警罪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黄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究竟

什么是“袭警罪”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防线,检察机关将认真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办理袭警犯罪案件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ND



供稿: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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