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 | 巴马一国企负责人出庭受审,被控与他人贪污、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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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2日上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音视频远程开庭对巴马瑶族自治县饮食服务公司原经理黄某峥、巴马创联科技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严某鸿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巴马法院院长黄尤贵担任审判长,巴马检察院检察长罗翔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15年9月22日 ,巴马县饮食服务公司(简称:饮食公司)与巴马印象福地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印象福地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代建协议。同年11月2日,饮食公司与印象福地公司开设共管账户,作为棚户区改造专户,该专户所有资金支出须经过黄某峥审批。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峥利用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严某鸿相互勾结,多次以退回拆迁款、退回投资款等名义从此对公基建专户套取项目资金5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黄某峥、严某鸿在远程提讯室受审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峥利用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审批同意以预借项目开支、“回拨服务费”、采购钢筋等名义从公司基建专户中支付给被告人严某鸿共计195万元,严某鸿将其中155.5万元用于投资田阳县某航运公司职工安置楼项目,由于项目尚未进行结算,严某鸿至今仍未能归还上述款项。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峥委托其亲属向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退赃款37万元。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某峥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严某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严某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黄某峥、严某鸿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峥、严某鸿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现场
在这起案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某峥、严某鸿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审判,当天庭审还邀请了巴马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干部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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