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环江法院发布2022年第四批失信名单,26人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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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环江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8823010。
2022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批)
黄花写
女,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山岗村金连屯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7****3421,执行标的1.44万元。
韦美宁
女,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镇东兴街道124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9****2824,执行标的60.94万元。
蒙可老
刘堂勇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安乡大安社区花留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9****2119,执行标的5万元。
覃玉洲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15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53****0039,执行标的11.65万元。
覃维力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新建路11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3****0059,执行标的30万元。
韦振烈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化达总公司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63****1015,执行标的26万元。
梁云军
女,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安山村上料屯5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0****3146,执行标的2.95万元。
李茂杰
男,住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德龙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3****0595,执行标的0.4万元。
卢佳余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福寿村高连屯4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7****3416,执行标的4.2万元。
杨玉生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叠岭村肯优屯008号,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0534,执行标的9.7万元。
欧红理
女,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叠岭村肯优屯00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1****0068,执行标的9.7万元。
韦国超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才乡同进村板德屯1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7****0315,执行标的14万元。
覃何斌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才乡大麻村坡岗屯3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6****0313,执行标的2万元。
韦建勋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古昌村乐昌二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1****0819,执行标的13.82万元。
韦建硕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山洞村上解屯1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3****0815,执行标的8.39万元。
韦我超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地蒙村却谷屯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6****1037,执行标的15万元。
周碧芬
女,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大安路西四巷幸福小区二栋,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4****0529,执行标的1.8万元。
谭燕全
男,住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南二里1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2****2013,执行标的650万元。
韦华植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中涧村塘草屯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0****0517,执行标的2.5万元。
罗庆和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路10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7****1910,执行标的188.67万元。
韦昌业
男,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拉若屯4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7****321X,执行标的188.67万元。
李俊平
男,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三里河村63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79****0032,执行标的263.08万元。
葛建福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5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63****2814,执行标的81.56万元。
谭丽珍
女,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5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65****1623,执行标的81.56万元。
覃壮宝
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才乡同进村板德屯3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1****0334,执行标的3.93万元。
覃和想
女,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清潭村中赵屯三队4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3****0088,执行标的3.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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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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