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多次潜入鸡舍狂偷160只鸡,都安两名“偷鸡狂魔”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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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在河池市都安县,两名男子就因跑到农户家中偷盗160只鸡,被送上法庭被告人席。
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宣判。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9日凌晨,陆某玉和韦某华因缺钱心生歹念,打起了偷鸡的歪主意。两人经过合谋后,由韦某华驾驶两轮电动车搭送陆某玉到澄江镇某村后离开,陆某玉用围裙、黑色帽子和口罩伪装好自己后,使用钢钎头撬开鸡舍门窗进到鸡舍内,将18只鸡装进编织袋盗走。
得手后陆某玉打电话通知韦某华到指定的地点接其回家,后二人将这些鸡进行分赃。
▲被告人陆某玉指认作案工具
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尝到“甜头”的两人,先后多次窜至都安县澄江镇、地苏镇盗窃群众财物,用上述方式共同实施盗窃10起,盗窃鸡160只,价值人民币17857元。
▲被告人陆某玉指认作案现场
另查明,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陆某玉、韦某华因盗窃汽车电瓶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玉家属及被告人韦某华共同退赔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陆某玉、韦某华各自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陆某玉、韦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犯罪中,被告人陆某玉是犯罪提议者,并且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华转移、运输陆某玉盗窃得的物品并共同分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玉、韦某华接受审判
二被告人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还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陆某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韦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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