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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 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原书记覃生贤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

凤山法院 河池中院 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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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上午,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池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原书记覃生贤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01  受贿罪

2006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覃生贤利用担任天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天峨县委组织部部长、中共天峨县委副书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莫某永、覃某先等16人给予财物共计人民币1006.43万元


02  贪污罪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覃生贤利用担任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便利,伙同时任金城江区交通局局长何某华(另案处理)、工程实际承包人莫某永(另案处理),通过虚构工程量的方式,套取金城江区吉腰粮库至同进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共计636250元,后覃生贤授意莫某永保管该款项。

2017年6月,覃生贤让莫某永取出其中20万元,供其用于房屋装修。2017年9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发现吉腰粮库至同进公路项目工程款被套取后,覃生贤即让莫某永将套取的工程款退还至金城江区交通局。2017年10月11日,莫某永通过广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套取的636250元工程款转入河池市金城江区公路管理所对公账户中。


被告人覃生贤接受宣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生贤利用担任天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委副书记、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6.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共财产636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宣判现场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覃生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覃生贤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共计1006.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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