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主动参与 依法辩护代理——试论律师如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作用
作者/许兰亭
2018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面临打击黑恶势力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总结出的新提法。从以往的“打”黑到这次的“扫”黑,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可以反映出:一是我们政府对于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坚定决心;二是这次专项斗争的内涵发生了新的变化。律师群体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也应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参与,依法辩护和代理。
具体来说,我们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我们律师要高度重视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要积极主动参与到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中来。以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大多涉足于个别领域,比如建筑、娱乐等行业,因此,政府只需重点打击这些行业内的犯罪行为;然而,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向其他领域蔓延的趋势,其逐渐向物流、金融等新兴行业渗透,触及面更广,隐蔽性更强。所以,这次专项斗争特别用“扫”黑来表明政府将多部门联动,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当下,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中央、国务院在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在充分认识到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之后,我们律师应该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所作为,依法履职,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我们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的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针对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要求“严格依法办案”。从《通知》的内容来看,该“依法办案”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办案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避免扩大打击范围;另一方面,律师在为涉黑涉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要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诉讼职责,行使诉讼权利,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保守办案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要在媒体上大肆炒作案情,更不要迎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不合理要求去妨害作证、违法取证。众所周知,刑事辩护虽存在一定风险,但律师如果严格依法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则可放心、大胆的辩护。
再次,我们律师要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自身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执业技能。涉黑涉恶案件相对于一般犯罪案件,更为复杂、疑难,实务中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上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为统一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专门出台了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为此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我们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时不仅要注重平时积极参加律协专门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而且要深入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处理涉黑涉恶案件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在定罪阶段要准确认识和把握相关涉黑涉恶罪名的构成要件;在量刑阶段,还应该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注重从犯、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从而确保涉黑涉恶案件的被告人能得到公正的处罚。
第四,我们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的案件时要紧紧围绕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来辩护。不同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中对涉恶案件并没有一个概括的罪名。一般来说,恶势力团伙是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犯罪团伙之间的一种组织,其层次性不强,影响范围较小,无法对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形成非法控制,涉恶成员涉嫌具体犯罪的,律师可根据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认真准备,积极辩护。相对而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则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规定了四个特征:(一)组织性;(二)经济性;(三)暴力性;(四)非法控制性。这四个特征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律师如果把这四个特征分解出来,每一个都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辩点。举例来说,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态特征,该特征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内部层级和分工明确,人数一般要10人以上,如果组织成员人数较少,且系临时纠集,成员之间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那么,组织性的特征便不成立;经济性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如果涉案组织只是“小打小闹”,其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或者其本身具有正当的经营和创收模式,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要求;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就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如果涉案组织的行为体现不出很强的暴力性或暴力威胁,那么,律师在辩护时可以以此作为突破口;非法控制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该控制性不是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内部成员的控制,而是指对社会的外部控制。很多时候,一般的犯罪集团,在具备组织性、经济性和暴力性后,只是因为缺乏非法控制性这个特征,法院在最后认定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律师在为涉黑案件辩护时,要熟悉法律规定,准确认识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四个特征。
最后,我们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注重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确保案件质量。《通知》强调,司法机关“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这几年,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等多个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规定。相对而言,律师这几年的执业环境有了显著改善。但是,毋庸讳言,过去在个别地区出现过打黑除恶活动因在“从严从快”的理念影响下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如果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时遇到障碍,律师不能采用极端的方式影响社会舆论,而是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表达诉求。我们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职责和使命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反驳侦控方没有根据的指控,监督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
总之,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要想确保程序正义,律师的参与必不可少。在此次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律师既要通过自己的辩护活动使涉黑涉恶案件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又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的目标。
来源: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