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来啦
为确保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天津考区工作安全平稳实施,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安排,现将天津考区疫情防控要求公告如下,请广大考生自觉遵照执行。
一、所有考生均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12月17日9:00后采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方可参加考试。
外地来津考生、考前14天内(12月5日至18日)有离津返津史的本市考生除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同时还须提供考前24小时内(12月18日9:00后采样)天津市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当于考前14天申领“天津健康码”(以下简称“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下简称“行程卡”)。所有考生应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有禁忌症的除外。建议外地考生提前14天(12月4日24:00前)来津备考,天津考生考前14天(12月5日至18日)不离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外地来津考生实行全闭环管理。
三、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实时天津健康码“绿码”和显示考前14日内(12月5日至18日)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无追溯日期内天津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和感染者关联轨迹旅居史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同时携带符合条件的纸质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二次测温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考点、考场。
四、考生应当于考前14天(自12月5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报名系统中“考生每日健康打卡”页面,完成信息填报。有发热或者疑似症状及时就诊并向市司法局报备。考生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考生须自行准备医用外科口罩,从抵达考点入口起至考试结束(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摘下口罩外),全程佩戴口罩。同时建议考试期间使用一次性防护手套。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须有序排队,保持1米以上的间距。进入考点后,应当按照指定路线到达考场,非必要不得超出指定区域活动。
六、考生须服从考点现场防疫检测和管理,如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七、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考生违反本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防疫规定的,不得参加考试;
2.考试前28天内有境外及港台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以及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因疫情的不确定性,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随时调整);
3.已治愈出院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不得参加考试;
4.考试前14天内接触过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未排除感染风险者不得参加考试;
5.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处于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期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6.追溯日期内有天津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和感染者关联轨迹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重点涉疫地区和追溯时间根据国内疫情变化随时调整,可关注“健康天津”公众号或“津云”客户端及时获得重点地区排查管控政策;
7.天津健康码为“红码”、“橙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8.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参加考试;
9.参加考试前14天内(12月5日至18日)有发热、咳嗽、咳痰、咽干、呼吸困难、呕吐、腹泻、嗅觉或味觉减退等疑似症状的考生,未明确排除新冠肺炎的不得参加考试,如必须参加考试需经医疗机构鉴诊,持排除新冠肺炎的有效诊断证明及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相关症状完全消失;
10.考生进入考点考场进行体温检测时,若体温测量达到或超过37.3℃,不得参加考试,并立即实行临时隔离观察措施,及时转运至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
八、考试结束后14天内(12月20日至2022年1月2日),考生须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外地来津考生、考前14天内(12月5日至18日)有离津返津史的本市考生应于考试后第3日(12月22日)、第7日(12月26日)进行2次核酸检测,并将核酸检测结果如实上报。如果健康监测有异常要及时就医排除新冠肺炎疫情并及时上报。上报方式请考生关注天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天津司法”微信公众号和手机短信。
九、凡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旅居史)和接触史等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考生,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根据疫情形势发展,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天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天津司法”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即时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
十一、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22-23082156
本文供稿: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