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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炒作何尝不是强烈的民意表达?

2017-01-18 大漠鱼 媒体新观察


年关将近,但在网络空气中除了各种情绪交织一起引爆的火药味外,鲜有过年应有的祥和气息。比如凤姐《求祝福求鼓励》事件,比如周某人的“亮剑”事件,比如辽宁财政数据造假事件,还比如出台“标题党”禁令等等。几乎没有一件事能达成上下一致,内外和谐。

 

网络时代,各种信息交替更新,迅速传播,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由不同事件诱发的情绪各有不同,也完全在情理之中,但是有些人,有些组织却不这么认为。在这些人和组织看来,网络认知之所以不能统一,完全源于网友不设底线的炒作,所以为了和谐大计,很有必要出台更多的禁令,对网络世界做一次全面规范。

 

即以凤姐“求祝福”事件来说,我始终看不出这篇网文有什么问题。甭管这篇文章出自凤姐之手,还是代笔,无非一篇记叙文而已,既不政治敏感,更不涉嫌犯罪。至于网友巨款打赏以及凤姐是否“励志”榜样,均出于网友意愿,并非凤姐使用绑架手段形成的结果。如果一定要认为这是凤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又一场炒作,那也是强势话语机构促成的。就普通人而言,收入、工作性质、生活环境,国内还有很多人比不了凤姐,是不争的事实。能像凤姐一样既可以自食其力,还能身心自由,言论不受管控,又怎能不叫人艳羡?要知道,一个人生活的好与坏,不仅仅取决于个人拥有财富的多寡,精神的自由开放同等重要。可曾记得“不自由毋宁死”?相反,是我们的强权话语机构非得把人分割为三六九等,将做美甲的凤姐划归为“社会最底层”。当然我们十分清楚,强权话语机构之所以这么做,并非针对凤姐本人,而是想提醒大家认清凤姐所处的环境——美国。因此,正是在这种强调价值观的环境中,才使得凤姐成为网络再次炒作的话题。

 

炒作,其实并不始于网络,网络不过是成就了“炒作”这个概念词而已。就“新中国”而言,炒作的全盛时期应该追溯到建国之初的30年。“亩产十万斤”是一种炒作吧,结果大饥荒时期很多人因为吃不饱肚子而早逝;“人民公社完胜红色苏维埃”也是炒作吧,结果“土豆加牛肉”成了中国人垂涎三尺的梦想和追求;“农业学大寨”更是一场举国炒作,殊不知大寨自身创造的价值不及国家投入的小数点;更极端的炒作,当属“文化大革命”了,十年浩劫不仅摧毁了国家已有成就,更加抑制了民族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唯一达成的结果就是让某个人从此变身为伟光正不朽的雕塑,供人敬仰…..

 

新闻事件被坊间更多人关注并发酵,令权贵者痛恨。事实上,庙堂文明人的虚词妄言才真正祸国殃民。比如最新曝光的辽宁财政数据造假事件,在上有政令下有监督的网络信息时代,为什么还会出现如此荒谬之举?原因很简单,因为政绩可以成就当政者的个人利益。而满足私利的同时,损害的却是公共大众利益。如果没有陈求发省长顶着压力挤出辽宁财政造假水分,还不知辽宁各地政府要惺惺作态、疯狂炒作、自我贴金到几时?

 

其实我个人是不反对炒作的,就如我写文章总是希望被更多人看到一样。如果一个人找不到存在感,如果自己的观点从不与观众谋面,那你就没必要费心费力写下去的必要了。当然,无论是炒作一件事,抑或一个人、一篇文章,只要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观点和立场的对错交给观众自由评判即可,又何须强权大动干戈,出令禁止?

 


中国自定义为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的意义在于任何组织或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炒作也好,事实曝料也罢,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只要所涉言论不触犯法律就不应该被追究,而不该像网信办所指的那样,连“暗示”都被认为是不恰当的表现形式予以追责。如果网信办真的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出发,那就先做个实质性示范,按律追究周某人亵渎国际法的罪责。要知道,周某人身为国家最高司法执牛耳者之一,罔顾“司***立”从来没有地域区别之理念,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投名状”的方式剥夺公民应有之权来炒作自己,难道还不够可恶吗?

 

当今中国有一个很不好的现象是,法律的出台剥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且不说遇水搭桥式的各种惩罚规定是否严谨,单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这个定义上讲,某些机构罗织罪名、妄设惩处条款则已经涉嫌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恣意妄为,宪法还有什么尊严,公民还有什么自由可言?

 

炒作始于公权,自然不会止于民众。现时代新闻事件之所以能大面积发酵,只是因为民众希望通过快捷的网络读取工具,参与并实现当家做主的诉求。这个时候,公权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充满自信地去倾听来自民意的表达。(作者:大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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