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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读小结——2016年6月

2016-07-01 静嘉张 读书识小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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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书写的确实好,一册在手,美国证券私募发行的法律问题了然于胸,虽然12年前的书了,中间肯定有很多新的法规和案例需要更新。”这是当时的感受,私募基金这几年如火如荼,相关制度也陆续有出台,但具体效果有待观察。写了篇小小的读书笔记,只是摘抄。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g2ODMyNA==&mid=2652497962&idx=1&sn=9f8305c7ae1cd137c2b85e901a828e0c&scene=2&srcid=0608odwFENqzlbt55qLCnYnV&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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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老师的书也是极好的,可谓新意迭出,大珠小珠落玉盘。书中可以看出他对西方法经济学的理论脉络十分熟捻,用公司合同理论来解释中国公司法问题也能自成一家,尤其是分析中国的案例有耳目一新之感。同样是04年出的书,也涉及到案例的更新和公司法律的修改,如果有增补,自然更令人惊喜了。写了篇小小笔记,算是对书中观点的摘要。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g2ODMyNA==&mid=2652498016&idx=1&sn=35a5da646afd82c3c86a30f34c8370cd&scene=2&srcid=0619iJ4Nx1eEUD1DjpyH08uB&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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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现有的几部优秀的公司法教材大多取材美国案例或理论,本土性较差些,形势使然也。但难得的是,王军老师对此深思熟虑,胸有成竹。“法学教育应立足于本国法律及其实践。其主要目标应当是培养运用本国法律的专业人员和发展本国的法律理论。因此一本中国公司法教科书必须以中国公司法及其实践为主线,关注中国公司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读起来如同宣言书,掷地有声,有礼有节,切中问题的要害。初读的感受是,法学界主张民商合一虽为通说,但是用民法的理论来贯穿商法尤其是公司法的甚少,本书注意到了这方面。另外单辟财务会计一章,也可见著者的用心。总体的感受是王军老师在讲述公司法原理时可以节制,将空间留给了原汁原味的相关案例,而且通过苏格拉底式的拷问拓宽相关问题的思路。《合同法》第44条将行政规章的特洛伊木马送进了合同生效要件的城堡中。(P381)尽管律师可以对合作对方进行尽职调查,公司章程可以设计防范条款,但知人善任的睿智和维系合作的凝聚力更多的是法律世界之外的一门商业艺术,是成功企业家独享的技艺。(P479)窥一斑而知全豹,王军老师语言之典雅和智慧睿智可以想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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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条文中只有一两句话的表述,而王泽鉴先生能就此成书,无愧为民法的泰斗,民法的博大精深也可见一斑。书中论述和实务相结合,理解方便,说理通透,一以贯之,授人以鱼的同时授人以渔,揣摩学习汪先生的书期待提高民法思维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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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云:"先之以高声朗诵,以昌其气;继之以密咏恬吟,以玩其味。二者并进,使古人之声调,拂拂然若与我之喉舌相习。"《史记》计划每月读其中的十篇,大声朗读出来。读书百遍其义自见,这次有较深的感受。老子曰:“且君子得其时则驾,不得其时则蓬累而行。吾闻之,良贾深藏若虚,君子盛德,容貌若愚。去子之骄气与多欲,态色与淫志,是皆无益于子之身。”这个话确实令人震惊,我一身正气,周游列国,宣传道与德,仁与义,然而在老子眼中却是“娇气”与“多欲”。君子盛德必然表现于外在形象上,所谓“不重则不威,学则不固”,然而在老子这里,真正的至德实是容貌若愚,孔子不懂老子的“无为自化,清净自正。”

《商君列传》中公孙鞅先说之以帝道,继之以王道,最后才是霸道。及出,感慨到:“然亦难以比德于殷、周矣。”在同赵良的谈话中,他也说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所以我觉得商鞅是有儒家色彩的法家人物,最起码不排除儒家的治国理想在商鞅心目中是有重要位置的,他对此是有考虑的。虽然迫于形势,他采取的手段更务实。而赵良,简直就是戏剧中的安排,他是道家的象征,但此时商鞅已经“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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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国志》比较熟悉,所以想读点比较轻松的读物作为消遣。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g2ODMyNA==&mid=2652498007&idx=1&sn=f6a367dd45c3cc09ea6fdd86dc37da87&scene=2&srcid=06142sjqgIz6MAHjQ62x1DNM&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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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本书的名字和封面设计相当赞,却是个人阅读感最差的一本。商法的历史和是观念发之地位之争占了本书的四分之一篇幅。商法的体系和特征部分引用的教材都是1999年前后的,最主要的是无新意。商法原则中引用的案例都是来自媒体报道,没有具体的分析和拷问,只有简单的总结。当然也有启发处,比如民法上禁止流质规则,在证券领域中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或者证券账户质押方面都有突破,体现了“商法效率优先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以及是否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能否基于所有权而转让其权利或者对承租物进行低压,以前没有认真思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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