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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三八妇女节,都赶上全国两会,如何保护女性权益就成为两会上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俗话说,妇女能顶半边天。今天,女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关于保护女性权益、追求性别平等的步伐也从未停止,从下面的这组数据就可以看出。
这些年来,国家在女性权益保护上有明显进步,但是目前仍存短板,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
求职就业方面 女性更容易受到歧视
根据国内某招聘平台在今年三八节前夕做的调查显示,超过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其中,超两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性别歧视严重。这个数字与不久前全国妇联研究机构在多所高校的调查结果基本相同,这表明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女性就业正在陷入困境。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在2015年进行的有关研究显示,使用相同背景的简历,男生求职者接到的面试通知比女生多42%。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就业性别歧视已经成为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利的迫切需求。
“二孩”政策 让职场女性面临两难
2016年1月1日,“二孩”政策全面实施。这项政策给很多有生育意愿的家庭带来了希望和欢乐,但也同时带来了负担和烦恼。从育儿的质量和成本计算,一些母亲为了更好地教养孩子,选择了辞职在家。根据调查:在有3岁以下孩子的18-45岁城镇女性中,很多人因为孩子无人照料而被迫中断就业。如何平衡家庭与职业的关系让很多职场女性面临两难。
聚焦两会 妇女权益保障还需落到实处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就曾直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更加突出。
妇女能顶半边天,道理讲得很丰满,但现实可能就会很骨感。我认为确实要转变观念,一定要尊重女性就业的权利,要看到妇女儿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从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讲,严禁就业歧视,政策上也非常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昨天下午,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就“脱贫攻坚工作”回答记者提问时,同样表达了对贫困地区妇女现状的关注。
现在贫困地区的妇女同志压力很大,很多男性出去打工,她们要留下。她们是脱贫攻坚的主力军。男同志不在,妇女在家要种地,照顾老人小孩,还要关注子女的教育。今年扶贫办继续加强工作,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等,发挥妇女积极作用,在贫困地区搞车间,让妇女同志在家门口就业。
追求男女平等 脚步从未停止
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两会期间,女性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们,也从自己的角度为国家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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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要知道的10个法律权益保护问题
1、招聘条件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这是涉嫌歧视女性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两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是否合法?
这是违法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取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3、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产检应该扣工资吗?
不应该扣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女职工也应当履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请假手续。
5、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女职工怀孕或哺乳期可以安排加班吗?
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不可以安排加班。《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哺乳期不可以安排加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7、 用人单位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8、女职工生育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9、女职工遭遇性骚扰该怎么办?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刑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女职工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求助于外界,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李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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