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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热热!局部37℃以上!高温天气又来了
高温津贴
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
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
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及所处环境温度等实际情形,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发放相应高温津贴。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高温天气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均应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目前,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根据日最高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
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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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峡广电、市人社局 编辑:贾怡 郑蓉
微信业务合作:18986768804(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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