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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罚款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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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非法进行采砂运砂活动结果当然是——
摊!上!大!事!啦!
▲执法人员协调白洋港接收上述船舶运载的砂石
此案是市水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成立以来查处的首例案件
守住绿水青山才能赢得金山银山通过此次执法行动对非法运砂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
市水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还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强化巡查监管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坚决“零容忍”!
普法小贴士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负责现场监管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核发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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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峡广电、宜昌交通
编辑:贾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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