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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罚款三万!

三峡广电 2020-08-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宜昌交通 Author 宜昌交通

随着砂价持续上涨
一些人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非法进行采砂运砂活动结果当然是——
摊!上!大!事!啦!


8月12日,挂牌组建的第4天,市水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临江坪待闸锚地有船舶涉嫌非法载运河砂。



市水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迅速行动,会同市水政监察支队、长航公安局宜昌分局、宜昌海事局等部门,现场勘验涉事船舶,开展联合执法。



经现场勘验,“兴旺817”“兴旺818”“兴旺819”等3艘船舶载运大量河砂。


执法人员按程序对涉事船长、船员、管事进行询问,制作询问及现场笔录。


因涉事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水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向违法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船舶所运砂石,并处以罚款3万元

▲执法人员协调白洋港接收上述船舶运载的砂石


此案是市水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成立以来查处的首例案件


守住绿水青山才能赢得金山银山通过此次执法行动对非法运砂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
市水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还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强化巡查监管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坚决“零容忍”!


普法小贴士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负责现场监管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核发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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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峡广电、宜昌交通

编辑:贾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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