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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将收费!正在征求意见!

三峡广电 2020-08-19
即日起至11月28日
《宜昌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及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和《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宜昌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及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市城管委对《宜昌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及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19年11月28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至:3524362103@qq.com。二、通过信函方式,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将意见寄至: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法规科(宜昌市西陵后路11号,邮政编码443000)。联系人:彭健,联系电话:6835221。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19年10月28日


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需求为目标,以缓解“停车难”问题为导向,按照“因地制宜、差别供给,需求调控、价格引导”基本原则,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推进,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规范停车秩序,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方式,提高泊位周转率,促进公共资源公平合理配置和最大化利用。2020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力争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推行第一期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实施范围

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实施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根据城区停车资源需求,第一期启动西陵区、伍家岗区和宜昌高新区所辖3468个道路停车泊位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第二期推动点军区和猇亭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实施步骤

一、清查泊位,确定总量。(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二、出台办法,明确规范。(2019年11月中下旬)

三、组织评估,公开竞争。(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上旬)

四、政策宣传,征求意见。(2020年1月中下旬至2月中旬)

五、施划改造,培训上岗。(2020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

六、试运营(2020年3月中下旬)

七、全面推行(2020年4月1日起)


附征求意见稿

↓↓↓

宜昌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及服务收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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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研究启动宜昌城市道路泊位停车收费的纪要》(〔2019〕51号)精神,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要求,按照系统谋划、建管并举、综合施策、智能管理的总体思路,办好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实事,结合宜昌城区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需求为目标,以缓解“停车难”问题为导向,按照“因地制宜、差别供给,需求调控、价格引导”基本原则,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推进,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规范停车秩序,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方式,提高泊位周转率,促进公共资源公平合理配置和最大化利用。2020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力争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推行第一期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

在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高新区实施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根据城区停车资源需求,第一期启动西陵区、伍家岗区和宜昌高新区所辖3468个道路停车泊位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第二期推动点军区和猇亭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成立宜昌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惠霞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卢  军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朱家法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康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秀华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叶爱华  市司法局局长

柳 兵  市财政局局长

夏文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黄传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贾 立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

任 蔚  西陵区政府区长

李伦华  伍家岗区政府区长

高 杰  点军区政府区长

杨卫华  猇亭区政府区长

吴 浩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邓 钧  宜昌城建控股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委及市公安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和市城建控股集团抽调组成,负责宜昌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统筹推进。


四、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1.负责城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经营权评估、竞争性谈判等工作,经市政府授权与特许经营主体签订协议。

3.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经营主体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设置或撤除,并督促经营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道路停车泊位市政设施进行及时修复。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协助市城管委做好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撤除工作。

2.负责查处道路违法停车及非法占用公共资源收取停车费牟利行为。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

负责制定城区道路泊位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市财政局

负责城区道路停车特许经营收入的监管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对城区建筑退线区(道路红线外)范围进行认定。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城区道路泊位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收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七)市司法局

负责研究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各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1.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及停车场(点)登记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协调、引导和维稳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清查泊位,确定总量。(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城区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场地进行普查清理,研究确定拟出让的道路停车泊位,包括数量、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作为评估依据。

(二)出台办法,明确规范。(2019年11月中下旬)

根据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请市政府常委会研究同意后,颁布实施。

(三)组织评估,公开竞争。(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上旬)

1.委托评估公司对我市拟出让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

2.组织开展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竞争性谈判工作(竞争性谈判工作时间依照法律规定)。

3.市发改委根据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授权实施机构申请,制定《宜昌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四)政策宣传,征求意见。(2020年1月中下旬至2月中旬)

在市城管委已完成的《宜昌市城区恢复道路临时停车收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基础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城市意识和规范停车意识,改变车辆乱停放行为,形成“使用城市道路资源停车必须有偿付费”的良好舆论氛围,争取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市发改委按照相关程序,公开面向社会征求社会各界对拟定《宜昌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论证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施划改造,培训上岗。(2020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

中标单位按照协议要求,对取得经营权道路泊位进行智能化施划改造,对收费管理人员进行服务规范岗前培训。

(六)试运营(2020年3月中下旬)

对已改造泊位采用智能化方式试运营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七)全面推行(2020年4月1日起)

在城区运营实施范围内采用智能化方式全面推行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以上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可根据实际推进情况予以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关系到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民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和部门要从方便市民出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停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认真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压实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依法推进。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涉及诸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协作,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横向沟通协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推进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进度。

(三)舆论引导,强化保障。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多媒体多渠道宣传开展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沿街单位、商户、市民正确认识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各属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做好风险防范及化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落地落实。




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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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建立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机制,促进交通流量均衡分布,缓解我市城区停车难问题,依照《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宜价服〔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陵区(含葛洲坝)、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高新区等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管理部门及公安交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主体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统一政策、差别收费、累进递增,有利于停车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调节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行业管理,对经营主体的运营、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进行核准。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秩序的管理,依法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价格)主管、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联动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投诉举报,依据各自职责或有关规定进行调处回复。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必须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及智能化改造,将停车泊位信息纳入宜昌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发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所在位置和使用现状等,相关信息与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时共享。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时段、免费停车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实施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经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特许经营主体资格;

(二)具有合法经营场地,手续完备,停车场地界限明晰,设有符合交通安全的车辆通行及停放的标识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计时计费设施设备;

(四)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健全。

第九条  经营主体申请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实施收费,需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申请;

(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经营资格证明材料及泊位划分文件;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其它补充资料。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交管部门指挥,协助做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二)引导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

(三)劝阻、举报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及周边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布经营时间、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五)按照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六)工作人员统一服装、佩戴服务牌证;

(七)负责道路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市政设施完好,服从环卫、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收入,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经营主体使用通信技术收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泊位30分钟后启动收费程序,确定停车时间。

驾驶人使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按照标准支付费用,可通过移动通信、APP或者其它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

(一)机动车进入泊位30分钟以内的(含30分钟);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环卫作业车、市政设施维修车、绿化养护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四)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擅自施划、变更、撤除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设置障碍阻止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主体对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损坏的应及时维护到位,维护不到位和环境卫生保洁不佳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未公示停车泊位经营时间、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的;凡擅自提高、降低收费标准,以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收取费用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经查情况属实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驾驶人拒缴、无故欠缴、恶意逃缴停车服务费的,经营主体有权拒绝在其经营停车场(泊位)范围内的停车服务,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及媒体曝光,经催缴仍不缴费可依法追回损失。

第十七条  因计费系统故障造成计费差错的,由经营主体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费用。驾驶人因漏缴,经经营主体提示后12小时内补缴者,视为缴费成功。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机动车因受损或被盗,驾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或报警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

因经营主体过错造成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机动车受损或被盗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机动车驾驶人过错造成道路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或其它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驾驶人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泊位指示方向停车,不得压越标线、占道经营、阻塞交通;

(二)不得损坏道路停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修车;

(五)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闭车门;

(六)对停放车辆内存放贵重物品自行负责;

(七)按照收费标准离场时支付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费;

(八)因交通管制、现场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条  上级政府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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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峡广电综合编辑:李懋新闻热线:0717-686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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