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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了!

三峡广电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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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秭归县森林公安局快速侦破一起非法狩猎案。该案是秭归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后,侦破的第一起无视禁猎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3月24号一QQ昵称“人****物”的网民在空间炫耀猎捕到的竹鸡照片并配文“干回老本行”被热心网民举报


秭归县森林公安民警接报后迅速开展网络排查锁定照片发送者为郭家坝镇荒口坪村朱某随即组织警力赶往朱某家中开展调查经过调查核实朱某拍摄照片中的竹鸡为其表哥刘某某非法猎捕所得


  

左:除皮后的竹鸡;右:查获的气枪


据刘某某交代,去年在宜昌打工时,购得一套捕鸟套索。今年3月24日,在自家竹林中布设捕鸟套索,捕得两只灰胸竹鸡准备食用,剐杀时被其表弟朱某拍摄照片上传至网络。另据刘某某交代,今年2月间,其在自己山林中使用自制弹弓捕得一只啄木鸟。3月24日,秭归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左:捕鸟用套索;右:捕鸟用弹弓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秭归县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



普法链接




秭归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10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依法划定秭归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点击了解详情通告!秭归全域全年禁猎,非法猎捕追刑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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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秭归森林公安

记者:李博言 辛玥 编辑:贾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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