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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路段拟禁止行人及部分车辆通行

三峡广电 2022-04-28


为加强宜昌市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快速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解决快速路“道路类型不明、安全隐患突出、管理手段落后”问题。按照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草拟了《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8月15日。

联系单位: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邮寄地址:西陵区体育场路15号联系电话:0717_6577922电子邮箱:2694553077@qq.com
2020年8月4日


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宜昌市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快速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内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宜昌城区快速路有:


1 三峡快速路;

2 点军大道快速路;

3 江城大道快速路;

4 峡州大道快速路发展大道至汉宜路路段;

5 花溪路快速路柏林河路至汉宜路路段;

6 西陵二路快速路东山大道至点军大道路段;

7 主城区新建的其他快速路。


以上快速路包括立交桥、高架道路、隧道、地下通道和相互之间连接的主车道、桥梁及匝道。


二、宜昌城区城市快速路禁止行人及下列车辆通行:


1 非机动车(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2 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四轮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

3 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4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快速路道路洒水车、清扫车、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不受前款限制。


三、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路面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正常行驶的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0公里;小型客车的最高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80公里,大、中型客车和重、中型货车的最高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70公里。


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已在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提前驶入相应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五、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倒车、逆行、掉头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车道内停车;

2 在匝道上超车;

3 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 连续使用远光灯;

5 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6 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城市快速路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车辆因遇故障无法正常行驶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由清障救援车拖曳,禁止占用行车道修车。


七、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


八、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不具备快速处理条件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的安全地点,并迅速报警,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九、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快速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诱导提示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十、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维修、养护、工程作业或者跨越、穿越快速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一、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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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峡广电

记者:曾艳 编辑:邓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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